關於監察院彈劾對象或移送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監察院得彈劾中央公務人員,但不得彈劾地方公務人員
- B監察院之彈劾對象不僅包括中央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也包括監察院人員
- C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也應經送請監察院審查,主管機關首長不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 D監察院成立彈劾案後,應續依職權作成懲戒處分
正解 B — 監察院之彈劾對象不僅包括中央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也包括監察院人員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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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監察院彈劾權之對象範圍,以及彈劾案成立後之移送程序。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4 項並規定:「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兩項合觀,彈劾對象包括中央與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與考試院人員,並及於監察院本身之人員。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已明列地方公務人員為彈劾對象,本選項稱監察院不得彈劾地方公務人員,敘述錯誤。
- (B)
彈劾對象除中央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外,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4 項並包括監察院人員,本選項正確,為應選答案。
- (C)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主管機關首長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不以送請監察院審查為必要,本選項敘述錯誤。
- (D)
《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懲戒既屬司法院掌理事項,監察院成立彈劾案後應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不得自行作成懲戒處分,本選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彈劾對象,依條文包含中央與地方公務人員及三院人員;
- 要件二為提議與審查人數,須二人以上提議、九人以上審查及決定;
- 要件三為程序歸屬,彈劾為追訴性質,懲戒之決定權在司法。
記憶點
監察院負責彈劾,懲戒交給法院;連監察院自己的人也在彈劾名單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所涉之規定,是修憲後監察院職權的核心條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共有六項,其結構依序為:第 1 項定監察院之地位與職權並排除同意權,第 2 項定監察委員人數、任期與產生方式,第 3 項定對中央與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程序,第 4 項定對監察院自身人員之彈劾,第 5 項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第 6 項定憲法相關條文之停止適用。本題的答案來自第 3 項與第 4 項的合併閱讀。
要件拆解上,彈劾權的行使有三個要件:對象須為前述人員、原因須為失職或違法、程序須經二人以上提議與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與憲法本文相比,修憲後把提議人數由一人以上提高為二人以上,審查及決定人數則維持九人以上,這是常見的細節考點。
易混淆之處在於彈劾與懲戒的分工。彈劾是追訴,決定的是要不要把案件送出去;懲戒是審判,決定的是責任與制裁。《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把公務員之懲戒歸司法院掌理,因此監察院成立彈劾案後只能移送,不能自行處分,選項 D 把兩者混為一談。同樣容易混淆的是彈劾與糾舉、糾正:糾舉針對公務人員而效果較急迫,糾正則針對行政院及其部會的工作與設施,對象是機關而非個人。
選項 C 涉及的是懲戒程序的另一條通道。對於職等較低的公務員,主管機關首長得依《公務員懲戒法》逕送懲戒法院審理,不必經監察院;監察院的彈劾則是不受職等限制的另一條途徑。兩條通道並存,是實務上分辨題目敘述真偽的關鍵。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監察委員能否彈劾總統副總統、彈劾與刑事責任的關係、以及審計權的歸屬,題目常以人數門檻或對象範圍設陷阱。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本題主要以條文即可解,僅選項 C 須連結懲戒法制的規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