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我國憲法訴訟法上各類憲法訴訟聲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B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3. C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4. D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正解 A —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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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憲法訴訟法各類聲請之要件,特別是人民聲請與法院、機關、立法委員聲請在審查客體上的差異。

正解理由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項所定之審查客體為法規範,並未限於法律位階;A 選項將人民聲請之客體限縮為法律位階法規範,與該項文義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人民聲請之審查客體依條文為法規範,包含命令位階在內,本選項限縮為法律位階法規範,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

  2. (B)

    《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選項與該條相符。

  3. (C)

    《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選項與該項相符。

  4. (D)

    《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選項與該條相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聲請主體,人民、法院、國家最高機關與立法委員各有其條文;
  2. 要件二為審查客體,人民與國家最高機關為法規範,法院與立法委員限於法律位階法規範;
  3. 要件三為程序要件,人民聲請另須用盡審級救濟並於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記憶點

法院與立法委員只能打法律位階;人民與最高機關可以打到命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條文比對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憲法訴訟法》第三章的一節,只要把四條並列,差異就會浮現。

第一節是國家最高機關與立法委員的聲請。《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共三項,第 1 項是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而聲請,第 2 項是下級機關報請上級機關為之,第 3 項是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的準用。《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則是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聲請,其客體限於法律位階法規範。兩者的差別在客體:最高機關寫的是法規範,立法委員寫的是法律位階法規範,這是因為立法委員的聲請權來自其立法職權,對象自應是法律。

第二節是法院聲請。《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的要件有三:對象限於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須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須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第三個要件即所謂裁判重要性,是法院聲請與抽象審查的關鍵區別。

第三節是人民聲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共兩項,第 1 項定要件、第 2 項定六個月不變期間。其客體包含兩種: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本身,以及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條文使用法規範而非法律位階法規範,意味著人民得一併爭執命令位階的規範,這正是選項 A 的錯誤所在。命題者只在選項中多加了法律位階四個字,其餘文字幾乎與條文相同,屬於典型的一字之差型陷阱。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規定憲法法庭認人民聲請有理由時,應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必要時併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則是地方自治團體版本的裁判憲法審查,其柱句結構與人民聲請相似而主體不同,容易互相混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受理門檻的評決人數、暫時處分的要件、以及判決宣告定期失效的期間上限,題目常以數字或客體範圍設陷阱。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本題四個選項的判準全部來自條文文義,屬條文可解題,不需借助釋憲實務。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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