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立法院院長為維持秩序而行使警察權,屬實質意義之行政範疇
- B法庭之設置、席位布置及旁聽等事務,屬實質意義之行政範疇
- C監察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科處罰鍰事項,非屬實質意義之行政範疇
- D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非屬實質意義之行政範疇
正解 C — 監察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科處罰鍰事項,非屬實質意義之行政範疇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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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形式意義之行政與實質意義之行政的分界。實質意義之行政以作用本身的性質為判準,不以作成該作用的機關為判準。
正解理由
監察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受理申報並科處罰鍰,是依法律對外作成、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公權力措施,性質上為執行法律的行政作用。同一形狀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前條所定之罰鍰,受監察院查詢者,由監察院處罰之;受法務部或政風機構查詢者,由法務部處罰之。」監察院在這裡是以裁罰機關的地位科處行政罰,屬於實質意義之行政,(C) 反過來說它非屬實質意義之行政,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立法院院長為維持議場與院區秩序而行使警察權,是對外維持公共秩序的干預作用,性質為行政,只是因為作成的機關是立法機關而屬形式意義之立法。
- (B)
敘述正確。法庭之設置、席位布置及旁聽管理屬司法行政事務,是為使審判得以順利進行所為之組織與管理作用,性質仍為行政。
- (C)
敘述錯誤。受理財產申報並科處罰鍰是執行法律的裁罰作用,與憲法所定監察權的內容不同,應歸入實質意義之行政。
- (D)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彈劾、糾舉與審計是憲法直接賦予的監察權作用。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該作用是不是憲法所配置的立法、司法或監察權作用:(D) 落入監察權。
- 要件二,該作用是不是對外執行法律或維持秩序:(A)(B)(C) 都符合。
記憶點
判準看作用的性質,不看門牌掛在哪一個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實質意義之行政是扣除法律制定與審判作用之後,剩下的、由國家對外執行法律以形成社會秩序的作用。它的判準有兩層:第一層問作用的內容,第二層才問作成的機關。第一層決定實質意義,第二層決定形式意義;兩層錯開時,就出現本題所有選項的形狀。
二、條文的位置。《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這一項只是把憲法原本賦予監察院的同意權拿掉,並未把監察院的憲法上權限收攏為三者,它是判斷 (D) 的直接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該條未被增修條文停止適用,糾正權於考試日仍然有效。至於監察院依法律受理申報、查詢並科處罰鍰,屬另一個層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前條所定之罰鍰,受監察院查詢者,由監察院處罰之;受法務部或政風機構查詢者,由法務部處罰之。」同一部法把法務部與監察院並列為裁罰機關,正好顯示這種裁罰作用的性質不因機關別而改變。
三、易混淆的對照。憲法上的監察權作用與法律上交付監察院執行的裁罰權,是兩件事:前者由憲法直接授予,後者由立法者以法律賦予。考題常把兩者混在同一個選項裡,讓考生誤以為凡是監察院做的都不是行政。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概念也會用司法院所屬機關的人事任免、立法院的預算執行、考試院的典試作業來出題;答題的順序都一樣,先看作用內容,再看機關歸屬。命題者偏好把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的憲法權限與法律授予的裁罰權並排,測試考生會不會因為機關名稱而改變判斷。
五、涵攝的結論。本題四個選項中,(A)(B)(C) 都是對外執行法律或維持秩序的作用,屬實質意義之行政;(D) 是憲法所配置的監察權,不是行政。因此把 (C) 說成非屬實質意義之行政的敘述錯誤,與官方答案一致。
六、答題步驟的固定化。遇到這一類題目,可以先把選項所描述的作用改寫成一句話,再依序問三件事:它是不是在制定一般性規範、是不是在裁判具體的法律爭訟、是不是憲法交給監察院的那幾種權限。三個都不是,剩下的就落在行政。這個順序之所以好用,是因為實質意義的分類本來就是先扣除再歸類,而不是正面去定義行政是什麼。也正因為是扣除後的剩餘,行政在四種國家作用裡涵蓋面最廣,命題者才特別喜歡從邊緣地帶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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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