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 本卷 75 題

直轄市政府提供因風災農作物受損達一定程度之農民優惠貸款,農民甲與貸款機構間,屬下列何種行為?

  1. A公私協力行為
  2. B行政輔助行為
  3. C行政營利行為
  4. D行政私法行為

正解 D — 行政私法行為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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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主體以私法方式活動時的四種類型——行政私法行為、行政輔助行為、行政營利行為與公私協力——彼此如何區辨。

正解理由

直轄市政府為救助風災受損農民而提供優惠貸款,目的在直接完成給付行政的任務,但所採用的手段是貸款契約,屬私法上的消費借貸關係。農民甲與貸款機構之間成立的,正是這一層私法上的貸款關係。行政主體選擇私法工具直接實現行政任務者,學理上稱為行政私法行為;它的特徵是目的屬公、形式屬私,且行政主體仍受基本權與行政法一般原則的拘束,不能藉私法形式逃避這些拘束。本題貸款的發放條件與對象由災損程度決定,正是行政任務的直接延伸。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公私協力指行政主體與私人分工合作、共同承擔公共任務的組織性安排,重點在任務分擔的結構;本題農民是受益的相對人,不是與政府共同承擔任務的合作者。

  2. (B)

    行政輔助行為指機關為維持自身運作所需的物資或勞務,與私人締結的私法契約,例如購置辦公設備、租用辦公處所;它服務的是機關內部需求,與本題對農民直接給付的目的不同。

  3. (C)

    行政營利行為指行政主體以取得收益為目的參與經濟活動;本題的優惠貸款是政策性補助,目的在減輕災害損失,不在賺取利潤。

  4. (D)

    敘述正確。以私法形式直接實現行政任務的作用,即為行政私法行為,本題的優惠貸款關係正是此種類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目的是否在直接完成行政任務:救助風災農民,成立。
  2. 要件二,所使用的法律形式是否為私法:貸款契約,成立。
  3. 兩個要件同時具備,即為行政私法行為。

記憶點

任務是公的、工具是私的,就是行政私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概念定位。行政機關的活動可以分成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兩大類。私經濟行政之下再依目的細分:直接以私法手段完成行政任務者為行政私法行為,為滿足機關自身需求而採購或租賃者為行政輔助行為,以獲取收益為目的參與市場者為行政營利行為。公私協力則不是依形式而是依組織結構分類,指行政主體與私人共同承擔公共任務的合作安排。四者的分界點分別是目的、需求歸屬與合作結構。

二、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四個選項都是學理上的分類名稱,並非法律明文定義的概念;判斷要靠通說對各該類型要件的整理,以及對題目事實的涵攝。因此本題屬於必須依賴學說與實務見解才分辨得出來的類型,作答時不能期待在條文裡找到現成的定義。

三、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的陷阱在於題目特別指出關係人是農民甲與貸款機構,而不是農民與市政府。這個設計會誘使考生往公私協力去想,因為貸款機構看起來像是被拉進來一起辦事的私人。但優惠貸款的核心內容仍是政府為完成救助任務所安排的給付,貸款機構承作的是政府政策下的私法契約,農民與貸款機構之間成立的是私法上的借貸關係,而不是共同承擔公共任務的協力結構。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歷屆常見的相同考點還有國民住宅的出售與出租、公營當鋪的放款、機關購置公務車輛、公有市場攤位的租賃等。判斷方法一致:先問這個行為是不是在直接完成行政任務,是則往行政私法走;若只是為了機關自己用,往行政輔助走;若目的在賺取收益,往行政營利走。

五、答題提醒。行政私法行為雖採私法形式,仍受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拘束,這是它與純粹私人交易最重要的差別,也是延伸題常考的方向。

六、答題步驟與常見誘答。第一步先問誰跟誰之間的關係,題目常刻意把當事人設定成兩個私人,藉此模糊行政任務的存在。第二步問這個關係是為了完成什麼,若是為了完成政策目標,方向就往行政私法走。第三步再確認形式是公法還是私法,若是契約、借貸、買賣等民事關係,行政私法的結論就穩定下來。三步走完,四個選項的分界自然浮現,也不必逐字背誦各個類型的定義。命題者最常用的誘答,就是在事實裡多放一個私人,讓考生誤以為出現了協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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