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懲戒行使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免除職務並無懲戒行使期間限制
  2. B剝奪退休金並無懲戒行使期間限制
  3. C休職並無懲戒行使期間限制
  4. D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5 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金之懲戒

正解 C — 休職並無懲戒行使期間限制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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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務員懲戒法就懲戒處分所設的行使期間。不同種類的懲戒處分,立法者設定的期間限制並不相同,有的完全不受期間限制,有的則設有較長或較短的期間。

正解理由

懲戒行使期間的設計,是以處分種類的嚴重程度與制度目的為區分基準:涉及公務員身分永久剝奪或既得退休給與全部剝奪的處分,因其對應的違失情節最重,立法者未設期間限制;至於休職,屬於暫時停止職務的處分,並不在不受期間限制之列,而是設有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的期間。(C) 把休職說成並無懲戒行使期間限制,與該法的分類不符。依官方答案,本題問的是錯誤者,(C) 即為所求。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免除職務是最重的懲戒處分,公務員懲戒法就其行使未設期間限制。

  2. (B)

    敘述正確。剝奪退休金與免除職務同屬最重的一組,同樣不受懲戒行使期間的限制。

  3. (C)

    敘述錯誤。休職並非不受期間限制的處分種類,本選項的敘述與該法所設的期間分類不符,為本題所求。

  4. (D)

    敘述正確。減少退休金屬於設有較短期間的一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5 年者,不得為此種懲戒。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先確定該選項所指的處分種類;
  2. 要件二,再對照該種類在期間規定上落在不受限制、較長期間或較短期間哪一組;
  3. 要件三,比對選項的敘述與該分組是否一致。
  4. (A)(B) 落在不受限制組,(D) 落在較短期間組,三者敘述相符;
  5. (C) 把應受期間限制的休職放進不受限制組,敘述不符。

記憶點

最重的處分不受時間追訴,休職則有期間可跑。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制度定位。懲戒行使期間規定於公務員懲戒法,處理的是應受懲戒行為經過一定期間之後,還可不可以再作成特定種類懲戒處分的問題。它與追訴權時效、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同屬時間對責任追究所加的限制,但適用對象與法律效果各自獨立(其構成要件詳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

二、制度的基本結構。懲戒行使期間的立法目的,是在追究公務員責任與維持法律關係安定之間求取平衡。行為經過相當時日後,證據散失、當事人生活關係已經形成,若仍容許作成較輕的懲戒處分,實益有限而干擾甚大;但對於情節極重、足以否定公務員身分或既得給與正當性的行為,立法者選擇不設期間限制。分組的邏輯因此是:處分愈重,期間限制愈寬鬆甚至不設。

三、四個選項的定位。免除職務與剝奪退休金屬於最重的一組,未設期間限制;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屬於身分或俸給上的中度處分,設有期間;減少退休金則與後者同組,其期間較短。本題把休職放進不受限制的一組,正是踩到分組的界線。

四、易混淆的對照制度。懲戒行使期間與公務人員考績法上的懲處權行使期間是兩套不同的時限:前者針對懲戒機關作成的懲戒處分,後者針對機關依考績法制所為的記過、申誡等懲處。兩者的起算點與長度都不同,考題常把兩者混在同一組選項裡(其構成要件詳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

五、答題提醒與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被拆成三種問法:問哪些處分不受期間限制、問期間的起算點是行為終了日還是發覺日、問期間的終點是繫屬懲戒法院之日還是判決確定之日。作答時先把處分種類分成重、中、輕三組,再對照期間,錯誤選項通常就是把某一種處分放錯組。

六、答題步驟。碰到期間類的題目,先把處分或處罰的種類列出來,再依輕重排序,最後把期間對上去。錯誤選項通常出現在兩個位置:把最重的處分說成有期間限制,或把中度的處分說成沒有期間限制。另外也要注意起算點與終點的用語,起算多半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終點則常設在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兩者都容易被改寫成近似而不同的說法,例如把行為終了改成發覺違失,或把繫屬改成判決確定。這一類替換是本題型最常見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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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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