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依學位授予法發給學生學位證書,為下列何種行政處分?
- A下命處分
- B確認處分
- C形成處分
- D一般處分
正解 B — 確認處分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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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處分依其內容所為的分類——下命處分、確認處分、形成處分與一般處分。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學校依學位授予法核發學位證書,是就特定學生是否已符合授予學位之要件所為的認定,它並未課予學生任何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也未創設、變更或消滅一個新的法律關係,而是就既已存在的資格狀態予以確認並對外表明。這種以確認法律關係或權利狀態存否為內容的處分,即為確認處分。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下命處分是命相對人為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處分,例如命令拆除違建、命令繳納稅款;核發學位證書並未對學生課予任何義務。
- (B)
正確。學位證書是就學生已具備學位資格此一既存狀態所為的認定與表明,屬確認處分。
- (C)
形成處分是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的處分,例如核發或撤銷許可、任命公務人員;學位資格是在學生修業期滿並符合要件時已經具備,證書並非創設該資格。
- (D)
一般處分的要件見於《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其相對人須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學位證書的相對人是特定的個別學生,並非一般處分。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否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為:學校依法授予學位屬之。
- 要件二,內容是課予義務、創設關係,還是確認既存狀態:本件屬確認。
- 要件三,相對人是否特定:特定,故非一般處分。
記憶點
證書是把已經存在的資格寫下來,不是把資格變出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處分的一般要件由《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界定,包含行政機關、公法上具體事件、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五項。學校在核發學位證書時,是依學位授予法制行使公權力,並非以私法主體的地位為之,因此五項要件都成立。
二、內容上的分類。確認處分的核心特徵是:它所處理的法律狀態在處分作成之前就已經存在,處分只是以有權機關的地位把它確定下來。《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這一項是確認性決定在本法中的一個明文例子,可以看出立法者確實承認以確認為內容的公權力決定。相對地,形成處分改變的是法律關係本身,下命處分則指向義務的課予。
三、一般處分的界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這一項把一般處分分成對人與對物兩類。學位證書的相對人是提出申請並完成修業的特定學生,與此兩類都不相同。
四、易混淆的實例。學位證書與畢業證書、及格證書、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的性質常被放在一起比較:前四者多被認為是確認處分,戶籍謄本則通常被認為只是事實的證明而非處分。分辨的關鍵在於該文書有沒有以有權機關的地位對法律狀態作成拘束性的認定。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分類常與行政處分的效力併考:確認處分被撤銷時,其溯及效果與形成處分不同;也常追問學生對於不予授予學位的決定應如何救濟。本題的分類本身仍以學說整理為主,條文只提供行政處分的一般定義,作答時應把重點放在內容是確認、下命還是形成。
六、答題步驟。判斷處分的種類時,先問處分作成之前,該法律狀態存不存在。存在而只是被確定下來者為確認處分;不存在而因處分才發生者為形成處分;不涉及狀態而只課予義務者為下命處分。再補上一個問題:相對人是特定還是可得確定的一群人,用來分出一般處分。四個問題問完,四種分類就各就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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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