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5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未依法定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係無效行政處分
  2. B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3. C警察以手勢指揮車輛之駕駛人,係一般處分
  4. D行政機關轉換行政處分時,轉換前均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正解 C — 警察以手勢指揮車輛之駕駛人,係一般處分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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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處分的無效與得撤銷、廢止的權限主體、一般處分的認定,以及處分轉換前的程序要求。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警察在路口以手勢指揮車輛,其相對人是當時行經該處的所有駕駛人,並非事先特定,但依通過該路口此一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正符合上開規定所稱的一般處分。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可見程序或方式的瑕疵原則上得以補正,未依法定程序作成者並非當然無效。

  2. (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該項所定的廢止權人是原處分機關,並未一併賦予其上級機關。

  3. (C)

    正確。警察以手勢指揮車輛駕駛人,相對人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屬一般處分。

  4. (D)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有該條事由時即不必給予,並非一律應予陳述意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否為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交通指揮課予駕駛人服從義務,成立。
  2. 要件二,相對人是否非特定但可得確定:行經該路口的駕駛人,成立。
  3. 兩要件齊備,即為一般處分。

記憶點

相對人不特定但圈得出來,就是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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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與得撤銷的界線。行政程序法就無效採列舉加概括的立法方式,門檻在於瑕疵重大而且明顯;效果則見於《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程序瑕疵通常達不到這個門檻,反而落入補正的射程:《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補正之後瑕疵即告治癒,這是 (A) 錯誤的完整理由。

二、廢止權人的限制。《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項柱句把權限限於原處分機關,與撤銷的規定形成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撤銷明文把上級機關列入,廢止則沒有;兩條並排閱讀,就能看出立法者在權限主體上作了不同的安排。

三、一般處分的兩種型態。《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處理對人的一般處分,後段處理對物的一般處分。交通號誌與標線屬前者以外的對物型態,警察以手勢指揮則屬對人型態。其送達方式另有特則:同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四、轉換制度的定位。行政處分的轉換是把一個違法處分改換成另一個合法處分,以維持行政經濟。《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2 項規定:「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加上第三項的陳述意見要求與其但書,可以看出轉換並不是機關可以任意選擇的手段,事由、性質與程序三方面都設有門檻。

五、答題提醒。本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個常考的例外:無效有補正的例外、廢止有主體的限制、一般處分有相對人的判準、陳述意見有法定的免除事由。看到均、一律、應等字眼時,要回頭檢查條文有沒有但書或例外規定。

六、答題步驟。這一類綜合題的作法,是把每個選項還原成一條條文,再回頭檢查該條有沒有但書或例外。選項若用了原則上、均、一律、應等語氣,多半就是把有例外的規則寫成絕對規則;本題 (D) 忽略的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所列的例外。反過來說,若選項描述的是一個例外情形,就要確認該例外是否真的存在於條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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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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