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及最新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為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
- B所謂知有行政處分撤銷原因,係指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客觀上有足認該行政處分違法之事證時
- C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後,該行政處分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D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且該行政處分溯及既往失效,若當事人先前曾因該處分而領受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時,行政機關得向當事人請求返還
正解 B — 所謂知有行政處分撤銷原因,係指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客觀上有足認該行政處分違法之事證時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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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其起算點的認定,以及撤銷後的溯及效力與給付返還。
正解理由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條文用的是知有撤銷原因,實務見解認為所謂知,指的是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對於構成撤銷原因的事實有確實的認識,而不是客觀上已經存在足認處分違法的事證即可起算;否則機關尚未實際知悉,期間就已經開始進行,與除斥期間設計的本旨不合。(B) 把起算點改寫成客觀上有足認違法之事證時,與此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除斥期間為 2 年,且起算的主體包括原處分機關與其上級機關,與《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所定相符。
- (B)
敘述錯誤。起算點繫於機關對撤銷原因的確實認識,而非客觀上是否已存在足認違法的事證,本選項為所求。
- (C)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原則溯及既往,例外得另定失效日。
- (D)
敘述正確。授益處分內容為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受益人負返還義務,機關得請求返還。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處分是否違法且屬得撤銷:是。
- 要件二,撤銷權是否仍在期間內:自機關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
- 要件三,撤銷的時間效力:原則溯及,例外另定。
- 要件四,已受領的給付如何處理:依返還規定處理。
- 本題錯的正是第二步的起算點。
記憶點
除斥期間從機關真的知道那一刻起跑,不從外界看得出來那一刻起跑。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體系。違法處分的撤銷由三條規定串成:《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第 118 條處理撤銷的時間效力,第 121 條第 1 項則加上一道期間限制。三條分別回答可不可以撤、撤了以後從什麼時候起沒有效力、什麼時候之前要撤。
二、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條文只寫知有撤銷原因四個字,究竟採主觀認識說還是客觀可得而知說,必須依實務見解決定。歷來見解偏向主觀認識說,理由是除斥期間旨在督促已經知悉的機關及早行使權限,若採客觀說,機關在毫不知情的狀態下期間就開始進行,將使撤銷權在無從行使的期間內悄悄消滅。
三、返還關係。《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同法第 1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同法第 127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返還必須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範圍,這是常考的程序要求。
四、易混淆的對照。撤銷針對違法處分,廢止針對合法處分;撤銷原則溯及既往,廢止原則向後失效。期間上兩者都是 2 年,但起算點不同:撤銷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算,廢止則自廢止原因發生後起算。這一組差異幾乎年年入題。
五、答題提醒。遇到把條文文字換成近義說法的選項,要特別留意主觀與客觀的替換、得與應的替換、以及機關範圍的擴縮。本題正是把主觀的知悉換成客觀的事證存在,屬於最典型的一字之差型陷阱。
六、答題步驟。處理撤銷與廢止的題目時,建議把四個欄位固定下來:適用對象、時間效力、期間長度與起算點、後續的補償或返還。撤銷對應違法處分、原則溯及、2 年、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算;廢止對應合法處分、原則向後、2 年、自廢止原因發生後起算。四個欄位一旦記牢,選項只要動到其中一格就會露出破綻。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