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皆為 5 年
- B公法上請求權,若因時效完成,則生抗辯事由
- C公法上請求權,並無時效中斷之適用
- D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正解 D —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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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法上請求權的時效期間、時效完成的效果、時效中斷與中斷視為不中斷的情形。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規定:「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時效原本因行政機關作成實現權利的行政處分而中斷,一旦該處分溯及既往失效,作為中斷原因的基礎也隨之消滅,法律因此規定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時效期間回復原狀繼續計算。(D) 所述與本條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期間依請求權人身分而不同,並非一體適用 5 年。
- (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我國公法上請求權採當然消滅主義,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本身即歸消滅,不是產生抗辯權。
- (C)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可見公法上請求權設有中斷制度。
- (D)
正確。處分溯及既往失效時,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先看請求權人是行政機關還是人民,據以決定期間是 5 年或 10 年。
- 要件二,時效完成的效果為當然消滅。
- 要件三,是否有中斷事由,即機關有無作成實現權利的處分。
- 要件四,該處分嗣後是否溯及既往失效,若是則中斷視為不中斷。
記憶點
機關五年、人民十年;時效完成當然消滅,處分倒了就當作沒中斷過。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期間的雙軌設計。《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把公法上請求權的時效分成兩軌: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 5 年,為人民時 10 年。這樣的設計是考量機關擁有較完整的資料與人力,理應較早行使權利;人民則多半居於資訊弱勢,給予較長的期間。條文並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作為保留,因此個別法律另定較短或較長期間時,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二、當然消滅主義與其效果。《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2 項採當然消滅主義,與民法上時效完成僅生抗辯權的設計不同。效果的差別在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義務人縱使不主張,機關或法院也應依職權審酌;且義務人若在時效完成後仍為給付,性質上屬無法律上原因的給付。這一組對照是本考點最常被追問的地方。
三、中斷與重行起算。《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3 項把中斷事由限於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的行政處分。中斷之後的處理見於《行政程序法》第 133 條規定:「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而重行起算的期間長度另有調整:《行政程序法》第 134 條規定:「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三條合看,中斷制度包含中斷、重行起算與期間延長三個環節。
四、視為不中斷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處理的是中斷原因事後消滅的情形。既然作為中斷基礎的處分已經溯及既往失效,法律上就當作它從來沒有中斷過,時效因此連續計算而不重新起算。這一條與《行政程序法》第 133 條的重行起算恰成對照:一個是中斷之後重新計算,一個是中斷根本不算數。
五、答題提醒。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期間、效果、中斷、視為不中斷四個環節,屬於把整組制度拆開來問的典型題。答題時依請求權人身分、時效完成效果、有無中斷、中斷是否失其基礎的順序逐一檢查,就不會被選項的順序打亂。
六、答題步驟。時效題可以整理成一條時間軸:起算、進行、中斷、重行起算、完成。每一個節點都有對應的條文,選項通常只動其中一個節點。作答時把選項擺到時間軸上,看它動了哪一格,再回條文核對該格的內容。要特別注意公法上請求權採當然消滅主義,這與民法的抗辯權構成最大的差異,也是最常被拿來設計誘答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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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