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作成行政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行政機關作成侵害人民權益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2. B行政處分作成後,若當事人對其不服,其救濟途徑係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3. C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若已經過內部審查程序,可不必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4. D行政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僅適用於涉及人身自由之案件,不適用於財產權之限制

正解 A — 行政機關作成侵害人民權益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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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作成行政處分前的正當法律程序,核心是陳述意見機會的給予及其例外。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條文以應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為原則,只有在機關已依通知程序聽取相對人意見、已決定舉行聽證,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時,才例外地不必再給予。這正是正當法律程序在處分作成階段最基本的要求。(A) 所述與此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作成侵害人民權益的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2. (B)

    錯誤。《訴願法》第 90 條規定:「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見行政訴訟原則上接在訴願決定之後,並非處分作成後即得逕行起訴。

  3. (C)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所設的免除事由,是已依第三十九條通知陳述意見或已決定舉行聽證;機關內部的審查程序不是其中任何一種,也不能取代讓相對人表達意見的機會。

  4. (D)

    錯誤。同條所稱的處分是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財產權的限制同在其中,並不以涉及人身自由者為限。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機關擬作成的是否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之處分。
  2. 要件二,是否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通知陳述意見或已決定舉行聽證。
  3. 要件三,法規有無另定程序。
  4. 三者都不成立時,機關即負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義務。

記憶點

先讓人講話再作處分,是行政程序法寫死的原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把陳述意見的義務綁在處分的性質上: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授益處分原則上不生此問題,但若機關擬作成不利的變更或附款,仍可能落入本條射程。條文中的除書列出兩種已經聽過意見的情形,但書則保留給其他法規的特別程序。

二、法定的例外。《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1 款為:「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為:「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由這幾款可以看出例外的共同特徵:要不是程序上無從一一聽取,就是聽取意見對結果不生影響。機關內部先做過審查,並不屬於這些情形。

三、程序的其他環節。陳述意見的方式與效果另有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通知要記載的事項包括處分的原因事實、法規依據以及得提出陳述書的期限。此外,未給予陳述意見的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所定的補正制度,得於事後給予而治癒。

四、救濟途徑的對照。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時,原則上先提起訴願,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訴願法》第 90 條就課予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救濟途徑的義務,正是這個順序的具體表現。這是訴願前置原則,只有法律另有規定時才例外免除。選項 (B) 把救濟途徑寫成直接起訴,正是漏掉了訴願這一層。

五、答題提醒與其他考法。正當法律程序在行政處分作成階段的內容,通常包括受告知權、陳述意見權、資訊獲取權、閱覽卷宗權與處分應記明理由的義務,各自都有對應的條文可查。命題者常把陳述意見與聽證混在一起問,也常追問未給予陳述意見的處分是無效還是得撤銷、可否補正。要記得未給予陳述意見屬程序上的瑕疵,原則上並不使處分無效,而是得補正或得撤銷的問題。

六、答題步驟。程序題的檢查順序建議為:這是不是不利處分、有沒有先行程序、有沒有法定的免除事由、瑕疵能不能補正、救濟途徑為何。五個節點各自對應不同的條文,選項通常只動其中一個。本題 (B) 動的是救濟途徑,(C) 動的是免除事由,(D) 動的是適用範圍,三者都能用同一套順序檢出。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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