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1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行政契約與民事契約相同,雙方當事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可自行決定內容
  2. B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3. C行政契約之成立僅需締約機關內部決定,即立即生效
  4. D行政契約與民事契約相同,原則上得以言詞締結契約

正解 B —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行政契約之法定要件,以及行政契約一部無效時的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選項 (B) 的敘述與該條的本文及但書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行政契約的內容尚須受同法第 137 條所定雙務契約要件之拘束,與民事契約的契約自由有別。

  2. (B)

    正確。本選項前段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本文,後段對應該條但書,兩段合起來才是完整的規定。

  3. (C)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可見契約之生效尚有待法定要件之具備,締約機關的內部決定並未使契約成立生效。

  4. (D)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行政契約以書面為要式,與民事契約以不要式為原則者不同。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其一,系爭契約須是公法上法律關係的設定、變更或消滅,見《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
  2. 其二,締結方式須為書面,見同法第 139 條;
  3. 其三,一部無效的效果依同法第 143 條本文為全部無效;
  4. 其四,同法第 143 條但書再設例外。
  5. 選項 (B) 同時寫出第三與第四個要件,選項 (A)、(D) 落在前兩個要件上而說反,選項 (C) 則誤認契約的生效時點。

記憶點

行政契約一部無效時,以整份契約無效為原則;若可認為欠缺該部分雙方亦將締約,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採原則與例外並陳的寫法:本文把一部無效的效果定為全部無效,但書再把可補救的情形拉回來。選項 (B) 之所以正確,關鍵在於它把但書一併寫出;若只寫前半句,就會讓讀者把可補救的情形也讀成無效。命題者把四個選項分別放在行政契約的四個不同節點上,考的是能否辨認出哪一個節點有條文明文可據。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與一部無效並列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與同法第 14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就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另定無效事由。前兩條處理整份契約為何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處理的則是既已認定一部無效之後其餘部分如何,兩組條文的射程不同,考場上很容易互相混用。

三、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應分開看。《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書面是締結方式的要求,第三人同意與他機關核准則是生效的要求;選項 (C) 所稱的機關內部決定,不在這兩層要求之內。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與雙務契約的要件合併命題。《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題目也常由《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轉往同法第 149 條,問行政契約於本法未規定時如何準用民法。作答時先定位題目問的是締結、生效還是無效的效果,再回到對應條文,較不會被四個選項牽著走。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5 年 公法

→ 看 115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