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國立大學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依據聘約中所另定之不續聘規定,於聘約期限屆至時不續聘教師,則該不續聘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1. A基於行政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2. B基於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為之行政處分
  3. C基於私法僱傭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4. D基於教師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行政懲處處分

正解 A — 基於行政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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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立大學與教師間聘任關係的法律性質,以及聘約期限屆至時不續聘行為應如何定性。

正解理由

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國立大學與教師間的聘任關係屬行政契約關係。既然基礎關係是契約,學校於聘約期限屆至時依聘約另定的不續聘規定決定不予續聘,就是以契約當事人的地位所為的意思表示,而非單方的高權決定。《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條文把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並列為兩種不同的行為形式,正說明二者不可混為一談。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聘任關係既為行政契約,聘約期限屆至時依約不續聘,性質上是基於行政契約所為的意思表示。

  2. (B)

    錯誤。不續聘的依據是聘約中所另定的不續聘規定,屬契約內容的履行,並非學校本於法律授予的高權地位單方作成的行政處分。

  3. (C)

    錯誤。公立大學就教師之聘任受公法規範,聘約以完成教育任務為內容,並非私法僱傭契約。

  4. (D)

    錯誤。公立大學教師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考績法制同以此類人員為對象,故不生行政懲處處分的問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基礎關係是公法還是私法:屬公法,排除 (C)。
  2. 要件二,該公法關係以單方高權還是合意為基礎:以聘約合意為基礎,排除 (B)。
  3. 要件三,行為人以何種地位為之:契約當事人,成立 (A)。

記憶點

先問關係是契約還是處分,答案就跟著出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行為形式的選擇。行政機關達成行政任務的手段不只一種,《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把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與陳情處理並列。同一件事究竟採哪一種形式,原則上由法律決定;法律未定時,機關在合法範圍內有選擇餘地。公立學校教師的聘任採聘約方式,即是以契約形式形成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行政契約的形式要求。《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書面要求使契約內容明確,也讓聘約中所定的續聘與不續聘條款成為可資檢驗的依據。至於本法未規定的事項,《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因此契約的成立、意思表示的效力等問題,得回到民法尋找補充規範。

三、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本題把不續聘與不予續聘的決定放在聘約期限屆至的時點,這個時點很關鍵:聘約期限屆至時,原有的契約關係本即因期限而終了,學校決定不再締結新的聘約,並非以公權力剝奪教師既有的身分,而是不再為新的合意。若題目改成聘期中途以特定事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則可能涉及對既有身分關係的單方變動,定性上就要另行判斷。

四、易混淆的對照關係。公立學校教師、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職員、公營事業人員三者的法律關係並不相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所定的公務人員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為要件,教師不在其中;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的考績種類,也以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因此把不續聘定性成依考績法制所為的懲處處分,在對象上就已經接不上。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相同的判決意旨常被拿來問教師不服不續聘時的救濟途徑、公立與私立學校教師法律關係的差異、以及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分標準。答題時先確定契約所要實現的是不是公法上的任務,再看契約內容有沒有涉及公權力的行使。

六、答題步驟。定性題的作法是先畫出關係圖:誰與誰、依據什麼、在什麼時點、做了什麼。本題是國立大學與教師、依據聘約、在期限屆至時、決定不再續聘。四格填完之後,依據那一格寫的是聘約而不是法律授權的高權,行為的性質就已經定了。若把四格中的任何一格換掉,例如改成聘期中途依法解聘,答案也會跟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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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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