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2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所有之建築物出租予乙,乙變更使用,於該建築物內違規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與使用執照核定之使用不符,建築主管機關查獲後,欲依建築法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罰鍰,……:一、違反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條文中之建築物所有權人為甲,使用人為乙,依司法實務見解,建築主管機關應以誰為處罰對象,方為適法?

  1. A
  2. B
  3. C同時處罰甲與乙
  4. D處罰甲或乙或同時處罰均在其合法裁量範圍內

正解 B — 乙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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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處罰條文並列建築物所有權人與使用人時,應以何人為處罰對象,涉及行為責任與裁量權的行使。

正解理由

依司法實務見解,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擅自使用建築物之違規,其義務主體是實際從事該變更使用行為之人;題示變更使用並違規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者為承租人乙,甲僅為所有權人而未為該行為。處罰條文雖把所有權人與使用人並列,機關仍須查明行為人而後選定受處罰者,此即《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所要求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題示變更使用之行為由乙所為,甲並未實施該違規行為;依上開實務見解,單有所有權人之身分,尚不足以使其成為本件處罰對象。

  2. (B)

    正確。乙為實際變更使用並違規經營之人,是該違規行為的行為人,依上開實務見解應以乙為處罰對象。

  3. (C)

    錯誤。題示違規使用由乙所為,甲未參與;同時處罰甲與乙,等於對未為違規行為之人課予處罰。

  4. (D)

    錯誤。並列數種可能之受處罰者,並不等於機關得任意挑選;依《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機關行使裁量權須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而該處罰規定的目的在制裁實際違規使用之人。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其一,違規事實為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使用建築物,題示為在該建築物內違規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
  2. 其二,行為人為誰,題示為承租並實際變更使用之乙;
  3. 其三,甲的身分為所有權人,未見其參與變更使用;
  4. 其四,機關的裁量須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5. 四者套用下來,處罰對象指向乙。

記憶點

處罰條文並列所有權人與使用人時,先問誰做了那個行為,再談誰是受處罰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的分野。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如何理解處罰規定並列數種身分的意義。處罰規定把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並列,文義上看似授權機關在其中任擇一人,實務見解則認為該並列是為了涵蓋不同的違規態樣,而非容許機關脫離行為人的認定逕行選擇。違規變更使用是一種作為,責任應歸屬於實施該作為之人,此即行為責任;所有權人若未參與該作為,僅因其對物的支配地位而負責者,屬另一種型態的責任,兩者的發生原因不同。

二、裁量權的界限。《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選項 (D) 正是拿並列的文義去主張機關有不受拘束的選擇空間,而該條把裁量綁在法規授權之目的上。處罰規定的目的在制裁違規使用的行為,機關若把處分作到未為該行為之所有權人身上,即與授權目的不合。考生在本題要看出的是:文義上的並列不等於裁量上的任擇。

三、與租賃關係的關聯。題示甲將建築物出租予乙,變更使用由乙自行為之。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私法關係,並不當然把公法上的行為責任移轉給出租人;反過來說,所有權人若知情並參與,或於受通知後仍不排除違規狀態,才會另行進入其自身責任的討論。本題的事實設定刻意讓甲不涉入該行為,就是要讓行為人歸於一人。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以三種面貌出現:其一,處分對象選錯而生的違法瑕疵;其二,一行為不二罰與數行為併罰的區辨;其三,機關同時處罰數人時的裁量說明義務。作答時的固定動作是先切出違規行為,再問行為人是誰,最後才檢查機關的選擇有無逾越或濫用裁量。附帶一提,本題題幹已把處罰規定的文字擺在眼前,命題者要考的並不是條號的記憶,而是能否看出並列的身分與行為人的認定是兩件事;這也提醒考生,處罰規定所列的身分是可能的受處罰者範圍,真正的處罰對象仍須回到個案事實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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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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