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公物在一定條件下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 B行政機關所為公物設定或廢止之行為,為一般處分
- C公物之所有權人可能是私人
- D人民對於任何公物均不得主張使用之權利
正解 D — 人民對於任何公物均不得主張使用之權利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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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物的設定與廢止之行為形式、公物的所有權歸屬,以及人民對公物的使用地位。本題問的是錯誤者。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該項後段把公物的一般使用與設定、變更、廢止並列,可見一般使用是法律所承認的地位;選項 (D) 卻說人民對於任何公物都不得主張使用之權利,與該項後段不合。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實務見解,公物因負有公用目的,融通性受到限制,但在不妨害該公用目的的範圍內,仍可能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 (B)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所定者為一般處分,後段就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與一般使用規定亦同。
- (C)
正確。依實務見解,公物之成立重在提供公用,所有權未必歸屬行政主體,既成道路的私有土地即為適例,此即私有公物。
- (D)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既把公物之一般使用列為得以一般處分規範者,即表示人民對公物有得主張的使用地位,本選項把它一概否定。
涵攝步驟
- 要件逐項對照:其一,公物的設定與廢止對不特定而可得確定範圍之人所為,落在《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內,對應選項 (B);
- 其二,所有權歸屬非公物成立之必要條件,對應選項 (C);
- 其三,融通性受公用目的限制而非全然消滅,對應選項 (A);
- 其四,一般使用既為同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所列,選項 (D) 落在這一格而說反。
記憶點
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與一般使用,依條文以一般處分處理;一般使用既受承認,就不能說人民對公物沒有使用地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部法的平行規定。公物的一般處分性質在兩部法裡各有一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訴願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兩條的規範對象相同,前者從行政程序面切入,後者從救濟面切入,把它們擺在一起讀,就能看出公物相關措施在我國法上被定位為一般處分,而非事實行為。
二、要件拆解。依上開兩項規定,一般處分的判斷有兩個支點:相對人雖非特定,以及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之所以被明文拉進來,是因為它們所影響的是不特定的使用人;公物之一般使用被寫在同一句裡,則說明立法者承認使用人對公物有值得以行政處分形式規範的地位。選項 (D) 之所以是錯誤選項,正是因為它把這個被明文承認的地位整個抹去。
三、易混淆概念的並列。與一般使用相對的是特別使用,例如占用道路設攤、在河川區域內施設工作物,通常須經許可;一般使用則不以個別許可為前提。另一組容易混淆的是公物的所有權與公物的管理權:所有權可能在私人手上,管理權與公用目的的設定廢止權則在行政主體。選項 (C) 考的就是這一組的分離。至於選項 (A) 所涉的融通性問題,其重點在於執行的結果會不會妨害公用目的,而不在於物是否名為公物。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條常見的變形有三種:第一種問公物設定或廢止的救濟途徑,答案要回到《訴願法》第 3 條第 2 項所定的行政處分性質;第二種問一般處分的送達與公告方式;第三種則把公物與公營造物、公共設施三個概念並列要求辨別。作答時先問這個措施的相對人是否可得確定,再問它處理的是設定變更廢止還是使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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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