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5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者非屬特別犧牲之行政損失補償事由?

  1. A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必要,依法在私人土地下方埋設管道
  2. B主管機關於防疫期間依法徵用特定醫院之防疫設備及藥品
  3. C私有建築物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為暫定古蹟而限制使用
  4. D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依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正解 D — 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依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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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上損失補償中的特別犧牲,其前提是合法行使公權力致特定人受有超出社會義務的損失。本題問非屬者。

正解理由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該項的結構正是合法公權力措施加上特別損失,這也是特別犧牲的基本形狀。選項 (D) 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其損害來自犯罪行為人的不法行為,並非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所致,屬社會補償。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屬特別犧牲。《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依法在私人土地下方埋設管道屬之。

  2. (B)

    屬特別犧牲。依《行政執行法》第 39 條,衛生上有危害情形而非使用或處置其物不能達防護目的者,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防疫期間依法徵用醫院設備藥品屬之。

  3. (C)

    屬特別犧牲。私有建築物經指定為暫定古蹟而限制使用,是基於文化資產保存之公益,對特定所有權人施加超出社會義務之負擔。

  4. (D)

    非屬特別犧牲。其給付原因是犯罪行為人的不法行為,國家並未對被害人行使公權力,目的在於社會安全網的填補。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其一,原因行為須為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選項 (A)、(B)、(C) 分別是埋設管道、徵用設備、指定古蹟,選項 (D) 則是犯罪行為人的加害行為;
  2. 其二,受損害者須為特定人。
  3. 選項 (D) 在第一格已出局。

記憶點

特別犧牲看的是國家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損害由犯罪行為人造成,給付的是社會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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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組給付的分野。國家對人民的金錢給付,在公法上至少可以分成三組:其一為損害賠償,以國家的不法行為為前提;其二為損失補償,以國家的合法行為為前提;其三為社會補償,以社會連帶與扶助為基礎,不以國家有何行為為前提。本題的四個選項就是要考生把它們分開。選項 (A) 至 (C) 都落在第二組,選項 (D) 則落在第三組。這個分類是本題的骨架,題目問的非屬特別犧牲之事由,指向的正是分類上的出局。

二、損失補償的條文樣態。《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4 項規定:「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把這兩項與同條第 1 項合起來看,損失補償的要素依序是合法措施、特別損失、金錢補償、除斥期間。土地徵收方面則另有一整套程序,《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該項讓受影響的所有權人有請求全部徵收的機會,是特別犧牲補償的加強型態。

三、可歸責事由的排除。《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1 項但書把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排除在補償之外,這一點反過來說明補償的正當性基礎:人民之所以能請求,是因為他無可歸責地被要求為公益承擔了不成比例的負擔。選項 (D) 的情形恰好相反,損害的來源是第三人的犯罪,國家並未對被害人課以任何負擔。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第一種問徵收補償與一般損失補償的差別;第二種問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關係應如何補償;第三種問行政上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的競合。作答的固定動作是先問損失是誰造成的,再問造成者的行為合法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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