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2 單選 · 本卷 75 題

A 公司因違反環保法規,被主管機關命令停工,A 公司不服,經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處分。行政法院審理後,發現主管機關之處分雖屬違法,但若直接撤銷該處分,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風險,影響公益。關於行政法院之判決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1. A行政法院得直接改處罰鍰,使其符合比例原則,無須發回原處分機關
  2. B若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該處分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時,得駁回原告之訴,但須於判決主文中諭知該處分違法
  3. C行政法院應發回原處分機關,命其重新作成處分,而不得直接駁回訴訟
  4. D若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違法時,必須撤銷該處分,不得因公益考量而拒絕撤銷

正解 B — 若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該處分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時,得駁回原告之訴,但須於判決主文中諭知該處分違法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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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撤銷訴訟中的情況判決,亦即原處分違法但撤銷於公益有重大損害時,行政法院的判決方式。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選項 (B) 所述的駁回原告之訴並於主文諭知處分違法,與這兩項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195 條第 2 項規定:「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該項所稱之變更仍以原處分為基礎,法院並不代替主管機關另行選擇裁罰的種類。

  2. (B)

    正確。依《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 項、第 2 項,法院得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判決主文諭知原處分違法。

  3. (C)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 項既明定於該情形下法院得駁回原告之訴,本選項所稱不得直接駁回,與該項不合。

  4. (D)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 項正是為公益考量而設的例外,本選項所稱必須撤銷、不得因公益考量而拒絕撤銷,與該項不合。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其一,須為撤銷訴訟,題示 A 公司請求撤銷停工處分;
  2. 其二,原處分須屬違法,題示法院已認定處分違法;
  3. 其三,撤銷或變更須於公益有重大損害,題示撤銷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風險;
  4. 其四,經斟酌各項情事後認撤銷顯與公益相違背。
  5. 四者齊備時,法院得駁回原告之訴,並依同條第 2 項於主文諭知違法。

記憶點

情況判決是駁回加上主文諭知違法:原告敗訴,但處分違法這件事被寫進主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情況判決的設計理由。撤銷訴訟的常態結果是撤銷違法處分,《行政訴訟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該項所稱之除別有規定外,就是為同法第 198 條這類規定預留的空間。立法者考量到某些情形下,把處分撤銷所帶來的公益損害,會遠大於維持一個違法處分所造成的個人損害,於是設計了駁回訴訟但宣告違法的折衷方案。本題以環境污染風險為事實背景,正是這個制度的典型場域。

二、主文諭知違法的意義。《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2 項要求把違法寫進主文,而不是寫在理由裡,這一點在考題中常被忽略。寫進主文的效果在於它成為判決既判力所及的部分,原告據以請求賠償時不必再爭執處分的違法性。《行政訴訟法》第 19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行政訴訟法》第 199 條第 2 項規定:「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兩項合起來,構成情況判決的配套救濟。

三、法院與行政機關的權限分界。選項 (A) 想讓法院直接改處罰鍰,這牴觸的是權力分立下的基本分工。《行政訴訟法》第 195 條第 2 項承認法院在一定範圍內得變更原處分,但那與代替機關行使裁量並不相同;停工與罰鍰是兩種不同的裁罰種類,選擇何者屬主管機關的職權,法院的角色是審查、撤銷或變更,而不是重新作成裁罰決定。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第一種問情況判決的要件是否齊備;第二種問原告在情況判決下如何取得賠償;第三種把課予義務訴訟的判決方式,即《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所列各款,拿來與撤銷訴訟對比。作答時先確定訴訟類型,再問法院的判決選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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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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