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3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與乙因網路交易產生糾紛,經乙向警察機關報案後,由警察機關通報銀行將甲之帳戶設定為警示帳戶。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甲如認為其權利受侵害應如何救濟?

  1. A針對通報行為提起撤銷訴願
  2. B針對通報行為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3. C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機關撤回通報
  4. D向銀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警示帳戶

正解 A — 針對通報行為提起撤銷訴願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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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警察機關通報銀行設定警示帳戶之行為性質,以及據此決定的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警察機關通報銀行將特定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使該帳戶的存提功能受限,對存款戶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既為行政處分,救濟即循撤銷爭訟途徑;《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該項所示的撤銷軌道,起點正是對該處分提起撤銷訴願。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通報行為依實務見解為行政處分,甲不服時應先提起撤銷訴願,此為《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所示撤銷軌道的起點。

  2. (B)

    錯誤。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課予義務軌道以人民有依法申請之案件遭駁回為前提;本件甲所爭執的是機關已作成的通報,並非申請遭駁回。

  3. (C)

    錯誤。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一般給付之訴處理的是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而撤回通報所指向的是既存處分的除去。

  4. (D)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警示帳戶源於警察機關的通報,爭議核心為該公權力措施,不是對銀行提起民事訴訟所能處理。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其一,系爭行為須為行政處分,題示通報使甲的帳戶功能受限;
  2. 其二,主張者須為權利受損害之人,題示為帳戶名義人甲;
  3. 其三,救濟類型依系爭行為的性質決定,本件既為已存在的處分,即走撤銷軌道。

記憶點

先定性再選類型:通報設定警示帳戶是行政處分,走撤銷;沒有申請案件,就不會是課予義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先定性、再選類型。行政爭訟的第一個動作,是判斷系爭行為是不是行政處分。警示帳戶的通報看起來像機關之間的事務聯繫,但它的效果落在存款戶身上,使其帳戶的提領與轉帳受到限制,這種對外直接發生的法律效果,正是行政處分的核心特徵。實務見解據此承認存款戶得對通報行為提起撤銷爭訟,本題的分辨點就在這一步,條文字面本身並不會告訴你通報是什麼。

二、四條訴訟類型條文的分工。《行政訴訟法》第 3 條規定:「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在這個架構下,撤銷訴訟處理已作成而應除去的處分,課予義務訴訟處理應作成而未作成的處分,一般給付訴訟處理處分以外的給付,確認訴訟則具補充性。本題把撤銷、課予義務、一般給付三條路線並排,考的是能否依系爭行為的狀態把它歸位。選項 (B) 的問題在於沒有申請案件,選項 (C) 的問題在於所求的是處分的除去。

三、與民事途徑的分界。《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這一項說明,即使爭議外觀上牽涉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只要其前提是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仍應先由行政爭訟程序確定。銀行之所以設定警示,是因為收到警察機關的通報,因此甲要解決的根源在該通報,而非銀行的內部作業。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第一種問通報或列管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第二種問訴訟類型選錯時法院如何處理,《行政訴訟法》第 111 條第 3 項就訴之變更追加應予准許的情形設有規定;第三種問停止執行的聲請。作答時的固定動作是先問系爭行為有沒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再問它是已作成還是未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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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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