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7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下列何者得為有效之國際條約?

  1. A多國間締結創設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協議
  2. B甲、乙兩國的地方政府未經國家授權簽訂之姊妹都市協定
  3. C甲、乙兩國所簽訂由甲國提供武器協助乙國以武力兼併丙國領土之協議
  4. D甲、乙兩國之國營企業間簽訂於甲國採礦之合作開發協議

正解 A — 多國間締結創設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協議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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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條約的成立要件,包括締約主體須為國際法主體、須以國際法為準,以及內容不得違反強行法。

正解理由

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是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故首先要看締約者是不是具有締約能力的國際法主體。選項 (A) 是多國之間締結並創設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協議,締約者為國家,符合條約的成立要件。我國國內法對締約主體亦有相應界定,《條約締結法》第 2 條規定:「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依本法之規定。」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多國締結創設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協議,締約主體為國家,內容以國際法為準,屬有效的國際條約。

  2. (B)

    錯誤。地方政府未經國家授權而簽訂的姊妹都市協定,其締約者不具國際法上的締約能力;對照《條約締結法》第 2 條,締約須出於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可見授權與否是關鍵。

  3. (C)

    錯誤。以武力兼併他國領土為內容的協議,違反禁止使用武力此一國際法上的強行規範,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此類條約無效。

  4. (D)

    錯誤。國營企業之間的採礦合作開發協議,當事人是企業而非國家,其法律關係受特定國內法或契約條款支配,並非國際法上的條約。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其一,締約主體須為國家或經授權者,選項 (B)、(D) 在這一格出局;
  2. 其二,協議須以國際法為準,選項 (D) 同樣不合;
  3. 其三,內容不得違反強行規範,選項 (C) 在這一格出局;
  4. 其四,形式須為書面協定。
  5. 四者齊備者唯選項 (A)。

記憶點

條約先看誰簽的、依什麼法、內容有沒有踩到強行法;地方政府未經授權、國營企業,都不是締約主體。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締約能力這一層。國際法上得締結條約者以國家為典型,國際組織在其設立文件所定的職權範圍內亦有締約能力。選項 (B) 的地方政府與選項 (D) 的國營企業,都不是國際法主體:前者是國家內部的行政組織,未經授權時其對外文件不生條約效力;後者是私法上的法人,其協議屬商務契約。我國《條約締結法》第 2 條把締約者定為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約對方則為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所反映的正是同一個思路。

二、強行規範這一層。選項 (C) 的協議內容是提供武器協助他國以武力兼併第三國領土,牴觸的是禁止使用武力這項被公認為不容減損的規範。條約法上對違反強行規範的效果採取的是自始無效,而不是得撤銷,理由在於這類規範保護的是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不容當事國以合意排除。這一層與前一層的差別在於:前一層問誰有資格簽,這一層問簽了什麼。

三、名稱不是判準。《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就本法所稱條約設有判斷標準,所著眼者是文件的名稱、有無批准或加入條款、內容是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國家重要事項,以及與國內法律的關係。由此可見,一份文件是不是條約,看的是締約主體、內容與程序,而不是它被叫做協議、備忘錄還是宣言。姊妹都市協定即使寫得像條約,也不會因此取得條約的地位。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第一種問國際組織的締約能力範圍;第二種問條約與紳士協定的區別;第三種問違反強行規範的條約其效果為自始無效還是嗣後失效。作答的固定動作是依序檢查主體、準據、內容與形式。

五、我國法上條約與協定的分層。《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協定,指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定。」該項把協定定義為條約以外而仍有拘束力的國際書面協定,可見在我國法上,條約與協定的差別在於重要性與程序密度,而不在於有沒有拘束力。這個分層對本題的意義是:即使一份文件因為位階較低而被歸為協定,它仍須是國際書面協定,仍以締約者具有國際法上的地位為前提。選項 (B) 與選項 (D) 的問題都出在這個前提上,而不是出在文件的名稱或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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