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6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條約之保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締約國一旦做出條約保留,即不得撤回
  2. B即使條約未規定不得保留,保留亦不得違背條約之目的與宗旨
  3. C條約保留之目的,在排除或變更部分條約對該國適用時之法律效果
  4. D依條約為保留之締約國,就保留部分與反對保留之締約國不存在條約關係

正解 A — 締約國一旦做出條約保留,即不得撤回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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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條約保留的功能、界限、對他國的效果,以及保留作成後可否撤回。本題問的是錯誤者。

正解理由

保留是締約國單方面所為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調整條約對自己適用時的效果,因此保留國自己放棄這項調整而回到條約的完整拘束,並不損及他國的期待;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範,保留得隨時撤回,且撤回不以他國同意為必要。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條約保留之撤回制度,《條約締結法》就此未設明文。選項 (A) 稱保留一旦作成即不得撤回,與上開規範不合。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保留的撤回是保留國回復受條約完整拘束,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得隨時為之,本選項所稱不得撤回並非國際法上的規則。

  2. (B)

    正確。保留不得違背條約的目的與宗旨,這是條約未明文禁止保留時的界限,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而來;《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其除外僅為約文明定禁止保留者。

  3. (C)

    正確。保留的作用即在排除或變更條約若干規定對該國適用時的法律效果,這是保留的定義本身。

  4. (D)

    正確。保留國與反對保留國之間,就該保留所涉及的部分不生條約關係,其餘部分則仍然適用,這是保留制度在多邊條約上的相對效果。

涵攝步驟

  1. 要件逐項對照:其一,保留的性質為締約國的單方意思表示,對應選項 (C);
  2. 其二,保留的界限在條約的目的與宗旨,對應選項 (B);
  3. 其三,保留對他國的效果是就保留部分不生條約關係,對應選項 (D);
  4. 其四,保留的存續由保留國自行決定而得撤回,對應選項 (A),只有這一格說反。

記憶點

保留是保留國自己給自己設的例外,設得了也收得回;收回的是自己的例外,不必經他國同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保留在條約法上的位置。多邊條約的參與國眾多,若要求每一國對每一條都全盤接受,締約將難以成局;保留制度讓一國得在不破壞條約核心的前提下加入,因而是多邊條約普及化的技術基礎。與此相對,雙邊條約原則上沒有保留的空間,因為對造國的接受與否等於重新談判。本題四個選項依序處理保留的存續、界限、功能與對外效果,是一組完整的體系題。

二、國內法的把關設計。《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該項把提出保留條款的權限交給立法院,並以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者為唯一除外,未及於目的與宗旨這一層;同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兩項合起來可以看出,我國法對多邊條約採保留、對雙邊條約採重新談判,正好呼應前段所述的性質差異。要留意的是,這一條處理的是我國內部提出保留的程序,至於保留在國際法上的效力與撤回,屬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範範圍。

三、選項 (A) 為何是錯的。保留的撤回與保留的提出在結構上並不對稱:提出保留是減少自己所受的拘束,可能影響他國的期待,因而受目的與宗旨的限制;撤回保留則是增加自己所受的拘束,對他國有利,因此國際法上不要求他國同意。把這個不對稱記住,就不會被本選項的表面對稱所迷惑。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第一種問保留與解釋性聲明的區別;第二種問對保留的反對其效果為何;第三種把人權條約的保留單獨提出,問其是否受更嚴格的審查。作答時的固定動作是先確定條約本身有沒有關於保留的條款,再問該保留有沒有違背條約的目的與宗旨。

五、保留與其他單方行為的區隔。締約國在簽署或批准時所附的文字,未必都是保留。若該文字只是就條約用語表達自己的理解,而不改變條約對其適用的法律效果,性質上屬解釋性聲明,不受保留規則的拘束;反之,只要其效果是排除或變更條約若干規定的適用,即使名稱寫成聲明,仍應以保留論。這個以效果定性而不以名稱定性的作法,與國內法上判斷一份文件是不是行政處分的思路相同,都是看它實際上做了什麼。掌握這一點之後,本題選項 (C) 所描述的排除或變更效果,就可以直接當成保留的辨識標準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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