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應適用完全繼承原則?
- A所欲繼承之條約,對締約國資格設有須經其他締約國同意之特定條件
- B新獨立之國家因憲政體制要求,無法繼續履行所脫離母國之條約義務
- C叛亂團體在控制部分領土期間與他國訂立條約,嗣後擊敗該叛亂團體並回復統治之政府,拒絶履行該條約
- D透過合法選舉程序取得執政之新政府,拒絕清償舊政府執政期間為興建水壩向他國舉借之外債
正解 D — 透過合法選舉程序取得執政之新政府,拒絕清償舊政府執政期間為興建水壩向他國舉借之外債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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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的區別,以及完全繼承原則的適用範圍。
正解理由
完全繼承原則適用於國家的同一性未中斷、僅執政者更換的情形:政府雖然換人,國家的國際人格延續不變,原有的條約義務與國家債務因而由新政府承受。選項 (D) 的新政府是透過合法選舉取得執政,國家並未變動,其為興建水壩所借的外債屬國家債務。我國憲法就尊重條約亦有明文,《中華民國憲法》第 141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之區分,《條約締結法》就此未設明文。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非完全繼承。條約對締約國資格設有須經其他締約國同意的條件時,能否繼承取決於該條件是否成就。
- (B)
非完全繼承。新獨立國家無法履行所脫離母國的條約義務,屬國家繼承,國際實踐上多承認其有選擇的空間。
- (C)
非完全繼承。叛亂團體在控制期間與他國所訂的條約,其締約者並非合法政府,所涉及的是該條約對該國有無拘束力。
- (D)
完全繼承。透過合法選舉更替的政府屬政府繼承,國家的同一性未受影響,舊政府執政期間所負的外債仍是該國的債務,應由新政府承受。
涵攝步驟
- 要件逐項對照:其一,須為政府更替而非國家變動,選項 (D) 是合法選舉更替,選項 (B) 則是新國家獨立;
- 其二,國家的國際人格須延續;
- 其三,債務須為國家所負;
- 其四,無其他阻卻繼承的條件,選項 (A) 卡在締約國同意,選項 (C) 卡在締約者的合法性。
- 四格檢驗後,只有選項 (D) 適用完全繼承原則。
記憶點
換政府不換國家,債務照還;換的是國家本身時,才有選擇繼承與否的空間。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個概念要先分開。國家繼承處理的是領土主權變動時,原有的條約、債務、財產與檔案如何歸屬;政府繼承處理的則是同一國家內部政權更替時,既有的國際權利義務是否延續。兩者的關鍵差別在於國家的同一性有沒有中斷:國家繼承中斷了,政府繼承沒有中斷。本題把四種情境放在一起,考的就是能否先做這一步歸類。選項 (D) 是政府繼承,其餘三個選項都牽涉國家繼承或條約自身的條件。
二、完全繼承原則的內涵。政府繼承之所以採完全繼承,理由在於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是國家而不是政權:借款的是國家,締約的也是國家,政權更替只是國家內部機關的變動。若容許新政府以政治立場不同為由拒絕承受,國際交往的信賴基礎將無從建立。《中華民國憲法》第 141 條所定的尊重條約,正是這項信賴基礎在我國憲法上的表述。
三、惡債與國家債務的界線。完全繼承原則並非沒有邊界。國際實踐上有所謂惡債不繼承的討論,指前政權為壓迫人民或純為私人利益所舉的債務。選項 (D) 特別寫明借款用途是興建水壩,也就是把它定性為用於國家公共建設的正常債務,藉此把惡債的爭議排除在外。命題者的這個細節不是裝飾,而是判斷的關鍵。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第一種問新獨立國家對母國條約的白板原則;第二種問國家分裂或合併時條約的歸屬;第三種問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對繼承問題的影響。作答時的固定動作是先問國家有沒有換,再問義務是不是國家的義務。
五、四個選項的排列其實是一條光譜。選項 (D) 的國家同一性最完整,因此承受最完整;選項 (A) 的障礙來自條約自身所設的加入條件,與繼承理論無關,而是條約條款的適用問題;選項 (C) 的障礙來自締約主體的合法性,回復統治的政府要處理的是叛亂團體有無代表該國締約的權能;選項 (B) 的障礙最大,因為國家本身換了,新獨立國家在國際實踐上享有相當程度的選擇空間。把四個選項依障礙的性質排成一列,就不必硬記每一種情形的結論,而能從國家同一性這一個支點推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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