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組織之法律人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國際組織之法律人格,以成立該組織之條約明示規定者為限
- B國際組織就其受雇人員執行職務時因他國不法行為所受之損害,得對該國請求賠償
- C具有國際法律人格之國際組織,在其會員國當然取得國內法上之法律人格
- D國際組織內部之法律爭端,均受該組織總部所在地國之司法管轄
正解 B — 國際組織就其受雇人員執行職務時因他國不法行為所受之損害,得對該國請求賠償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國際組織的法律人格,包括其發生方式、國際法人格與國內法人格的區別,以及國際求償能力。
正解理由
具有國際法律人格的國際組織,得就其受雇人員執行職務時因他國不法行為所受的損害,以組織自己的名義向該國提出國際求償,這是國際法院在職務損害求償諮詢意見中所確立的功能性求償能力。我國國內法亦承認國際組織得為締約的對造,《條約締結法》第 2 條規定:「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依本法之規定。」該條把國際組織與外國政府並列,即是承認其在國際法上的獨立地位。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國際組織的法律人格未必要由設立條約明示規定,亦得由組織的宗旨、職權與實際運作推導而出,此即默示人格的思路。
- (B)
正確。國際組織對其受雇人員負有保護職責,該人員因他國不法行為受損害時,組織得以自己的名義提出求償。
- (C)
錯誤。國際法上的人格與國內法上的人格是兩回事;國際組織要在會員國境內置產或訴訟,仍須依該國國內法或總部協定的安排。
- (D)
錯誤。國際組織通常享有管轄豁免,其內部的人事與行政爭端多由組織自設的行政法庭處理,並非一概受總部所在地國的司法管轄。
涵攝步驟
- 要件逐項對照:其一,該組織須具國際法律人格,此不以設立條約明示為必要,對應選項 (A);
- 其二,人格的效力在國際法層面,國內法人格另須依各國法制取得,對應選項 (C);
- 其三,效果之一是對外求償能力,對應選項 (B);
- 其四,效果之二是管轄豁免,對應選項 (D)。
記憶點
國際組織有國際法人格,不等於在會員國國內就是法人;而有人格就有替自己人求償的能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人格的發生方式。國際組織的法律人格,來源有兩種。其一是設立條約的明示規定,這在戰後成立的組織中相當常見。其二是由組織的宗旨與職權推導而出:若不承認其具有獨立於成員國的人格,該組織就無法履行條約所交付的任務。國際法院在職務損害求償諮詢意見中採取的正是後者,並據此承認聯合國得為其職員提出國際求償。選項 (A) 把人格的來源收在前者,忽略了後者,因此錯誤。
二、功能性求償的兩個面向。組織替受雇人員求償,與該人員本國的外交保護權可能並存。兩者的基礎不同:外交保護以國籍連結為基礎,功能性求償則以組織與其職員間的職務關係為基礎。選項 (B) 所描述的正是後者。考場上常見的陷阱是把兩者對立起來,問是否僅能擇一行使;正確的理解是它們的請求權基礎各自獨立。
三、兩種人格的分離。國際法人格解決的是組織能不能在國際層面締約、求償、承擔責任;國內法人格解決的是組織能不能在某一國境內購置不動產、僱用職員、提起訴訟。後者通常靠總部協定或會員國的國內立法來安排。我國的實踐同樣把國際層面與國內層面分開處理,《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簽署屬國際層面的動作,立法院審議則屬國內層面的程序,這種分層思路與國際組織的兩種人格相互對照,頗有助於理解。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第一種問國際組織的責任歸屬,亦即組織與成員國之間如何分擔;第二種問國際組織職員的特權與豁免範圍;第三種問非政府組織有無國際法人格。作答時的固定動作是先確定人格的有無與來源,再問人格在哪一個法域發生效力。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