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領土主權之得喪變更及其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一國因行使自衛權而占領侵略國之部分領土,得逕行主張取得該領土主權
- B一國得僅依「既存占有原則(doctrine of uti possidetis)」主張固有疆域之領土主權
- C一國得僅因地理上之毗鄰或地質上的延伸關係而取得該領土之主權
- D因條約移轉領土主權,受讓國有義務賦予移轉領土上人民以受讓國之國籍
正解 D — 因條約移轉領土主權,受讓國有義務賦予移轉領土上人民以受讓國之國籍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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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領土主權取得與變更的合法權源,以及領土移轉之後住民國籍的處理。
正解理由
國家繼承的通說認為,領土主權因條約而移轉時,受讓國對於隨同領土移轉的住民負有賦予其國籍的義務,用意在避免大規模無國籍狀態的發生。選項(D)所述正是這個結論。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行使自衛權是對武力攻擊的暫時反應,目的在排除攻擊並回復安全,並非取得領土的權源;以武力取得的領土不因行使自衛而取得合法地位。
- (B)
敘述錯誤。既存占有原則的作用,是在殖民地獨立或國家分裂時把原有的行政界線轉為國界,避免邊界真空,它是界線的推定方法,不能單獨作為固有疆域的主權權源。
- (C)
敘述錯誤。地理上的毗鄰或地質上的延伸只是事實狀態,並非國際法承認的領土取得方式;主權的取得以先占、時效、割讓或添附等權源為依據。
- (D)
敘述正確。條約移轉領土時,受讓國有義務使該領土上的住民取得受讓國國籍,通常並會給予當事人選擇國籍的機會。
涵攝步驟
- 本題沒有具體案情,改採要件逐項對照。
- 要件一是權源為國際法所承認,(A)的自衛與(C)的毗鄰、地質延伸都不在承認之列。
- 要件二是原則的功能與所主張的效果相符,(B)把界線推定原則當成主權權源。
- 要件三是領土移轉的法律效果,(D)處理的正是住民國籍的歸屬。
記憶點
本題的四個選項裡,只有(D)講的是領土移轉之後的效果,其餘三個都在替不能單獨成立的事由充當權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領土主權的變動可以拆成兩層來看。第一層是權源,也就是主張者憑什麼取得主權,傳統上列舉先占、時效、割讓、添附與征服,而征服在禁止使用武力的規範確立之後已經不被承認。第二層是效果,也就是主權移轉之後,該領土上的人與財產、既有的條約與債務如何處理,國籍的歸屬就落在這一層。本題把兩層混在四個選項裡,(A)(B)(C)測的是第一層,(D)測的是第二層。
易混淆概念的並列對照:既存占有原則處理的是界線的認定,先占處理的是無主地的取得,時效處理的是長期和平占有的效果,三者各自的適用前提不同,只作並列而不互相推論。與(C)相關的是大陸礁層的延伸概念,那是海域權利的分配依據,不是陸地領土主權的取得依據,命題者常把兩者放在一起製造混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以帕爾馬斯島仲裁、東格陵蘭案這類經典案例的推理方式出題,問的是持續而和平地展現國家權力如何與原始權源競爭;也常以領土移轉後條約繼承、國有財產與檔案的歸屬出題。國籍的部分則會延伸到選擇國籍的期間與方式,以及未行使選擇權者的處理。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國家繼承與領土主權變更的國際法原則與實踐,屬於國際公法的規範,讀者複習時可回到國家實踐與經典判例核對。
制度背景:領土取得的五種傳統權源,是在殖民擴張的時代被整理出來的,其中征服在聯合國憲章確立禁止使用武力之後已經失去正當性,時效與先占則因為地表已無無主地而多以歷史證據的評價形式出現在爭端中。現代的領土爭端因此大多不是在爭誰先抵達該地,而是在爭哪一方對該地持續而和平地展現了國家權力,以及另一方是否曾以行為表示承認或默認。本題(C)之所以錯,正是因為毗鄰與地質延伸都不屬於展現國家權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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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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