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3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防空識別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航經防空識別區之外國航空器,有義務事前對劃定國提交飛航計畫書
  2. B防空識別區須以飛航情報區為其劃定範圍
  3. C防空識別區由劃定國片面劃定,目的為基於防空需要迅速定位並管制他國航空器
  4. D防空識別區一經劃定,其效力等同於一國之領空

正解 C — 防空識別區由劃定國片面劃定,目的為基於防空需要迅速定位並管制他國航空器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防空識別區的法律性質,以及它與領空、飛航情報區的區別。

正解理由

防空識別區是國家基於防空需要,在其領空之外的空域片面劃設的識別與管制範圍,目的在使進入該空域的航空器能被及早定位與識別,以爭取防空反應的時間。它的劃設不以他國同意為前提,也不因劃設而改變該空域原有的法律地位。選項(C)把片面劃定與防空識別的目的都寫對了。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提交飛航計畫的要求,是劃定國對意圖進入其領空的航空器所作的安排;對僅在識別區內飛越而不進入領空者,國際法上並無普遍承認的事前提交義務。

  2. (B)

    敘述錯誤。飛航情報區是為提供飛航情報與失事警告服務而劃設,屬於民航安全的分工;防空識別區則出於國防需要,兩者的目的與劃設程序不同。

  3. (C)

    敘述正確。防空識別區由劃定國片面劃設,功能在於使該國能迅速定位並識別接近中的他國航空器,以維持防空的反應能力。

  4. (D)

    敘述錯誤。領空是領土與領海之上的空域,國家對其享有完全而排他的主權;防空識別區延伸到領空以外,該空域上的航行自由不因劃設而消滅。

涵攝步驟

  1. 本題沒有具體案情,改採要件逐項對照。
  2. 要件一是劃設方式,出於片面行為,(C)相符。
  3. 要件二是劃設目的,在於識別與定位而非行使主權,(C)相符而(D)不符。
  4. 要件三是與既有空域制度的關係,(B)落在這一格且不相符。
  5. 要件四是對他國航空器所生的義務,(A)把領空的要求擴張到識別區。

記憶點

本題的四個敘述裡,(C)點出了片面劃設與識別定位這兩個要素,其餘三個都把識別區當成領空在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防空識別區可以拆成劃設主體、劃設方式、空間範圍與法律效果四個要素。劃設主體是有防空需求的國家;劃設方式是片面公告,不以他國同意為前提;空間範圍通常涵蓋領空並向外延伸到公海上空;法律效果集中在要求進入者配合識別程序,而不創設新的主權範圍。本題的四個選項正好各測一個要素,(C)把前兩個要素寫對,(D)錯在第四個要素,(A)把對進入領空者的要求擴張到僅飛越者,(B)錯在把兩種目的完全不同的空域制度綁在一起。

易混淆制度的並列對照:領空的依據是國家對其領土與領海上空的主權;飛航情報區的依據是民航合作體制下的服務分工,由國際民航組織的區域航行會議協調劃分;防空識別區則是國防上的識別安排。三者的劃設依據、目的與法律效果各自獨立,並列時只作對照,不宜由其中一種推論另一種的效力。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格常與公海上空的飛越自由一起出題,問劃設國能否對拒不回應的外國航空器採取強制措施;也常與相鄰國家識別區重疊時的處理、以及識別區與領海鄰接區的類比一起出題。另一種考法是把識別區與國際民航公約下的航空器分類並列,問國家航空器與民用航空器所受待遇有何不同。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國際航空法與國家實踐中對防空識別區性質的通說,屬於國際公法的規範,讀者複習時可回到國家實踐與相關公約本文核對。

制度背景:防空識別區最早出現於冷戰初期,是國家在武器與航速大幅提升之後,為爭取預警時間而發展出來的做法。由於它延伸到領空之外,與公海上空的飛越自由發生緊張關係,國際上並未形成承認其法律效力的普遍規範,各國多把它定位為單方的行政安排:對於意圖進入領空者,識別要求可以作為入境條件;對於僅飛越而不進入者,劃定國得要求識別,卻缺乏強制的法律基礎。本題四個選項的分界,就落在這條線上。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5 年 公法

→ 看 115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