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保險法關於保險公司與保險合作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保險業之組織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以外之型態
- B保險公司之股票,得同時發行記名與無記名式之股票
- C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員不得少於 300 人
- D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員不得少於 300 人
正解 C —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員不得少於 300 人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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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業的組織型態、保險公司股票的種類限制,以及保險合作社的預定社員人數下限。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162 條規定:「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該條把兩種保險合作社的預定社員人數下限一次寫定:財產保險合作社為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為五百人。選項 (C) 所述財產保險合作社的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 300 人,與該條前段相同,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保險法》第 136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雖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書已為主管機關核准者留下例外,選項把它寫成沒有例外的絕對規則。
- (B)
錯誤。《保險法》第 152 條規定:「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保險公司的股票只能是記名式,不能同時發行無記名式股票。
- (C)
正確。依《保險法》第 162 條,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
- (D)
錯誤。依《保險法》第 162 條,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選項寫成 300 人,把兩種合作社的門檻對調了。
涵攝步驟
- 本題為定義與門檻的比對題。
- 先把《保險法》第 162 條的兩個數字對號入座:財產保險合作社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五百人,(C) 對、(D) 錯。
- 再回到《保險法》第 136 條第 1 項,注意但書的存在,(A) 錯。
- 最後看《保險法》第 152 條的記名式限制,(B) 錯。
記憶點
財產三百、人身五百;保險公司的股票只能記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保險法》第五章保險業的三個不同段落,逐條拆開比較容易記住。
第一組是組織型態。《保險法》第 136 條第 1 項本文把保險業的組織限於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但緊接著的但書留了一個出口: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選項 (A) 把本文抄走、把但書丟掉,於是一條有例外的規則被寫成絕對規則。這是《保險法》第 136 條最常見的命題方式,該條共八項,第 2 項禁止非保險業兼營保險業務,第 5 項要求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原則上應辦理公開發行股票,第 6 項則要求依前項除外規定未公開發行者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層層相扣。
第二組是股票種類。《保險法》第 152 條只有一句話,卻是保險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差異。選項 (B) 說得同時發行記名與無記名式股票,正好與該條相反。要注意《保險法》第 151 條規定:「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該條把公司法拉進來當補充法,而《保險法》第 152 條就是所謂的本法另有規定,優先於公司法適用。
第三組是保險合作社的預定社員人數。《保險法》第 162 條用一個分號把兩個數字並列,財產保險合作社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五百人。命題者的作法很固定:把兩個數字對調,或把其中一個數字改動幾十人。選項 (C) 與 (D) 就是這個手法的標準示範,(C) 照抄前段而正確,(D) 把五百寫成三百而錯誤。記憶時可以用險種的性質理解:人身保險涉及生命身體,風險分散所需的社員基數較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保險法》第 136 條第 1 項但書單獨抽出來考,問保險業是否得為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社以外的型態;也常見把第 152 條與公司法關於股票的規定並列,問保險公司得否發行無記名股票。答題的通則是:《保險法》第五章的規定優先於公司法,而該章的數字型門檻要逐字記,因為選項通常只改一個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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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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