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原談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8 萬元,甲乙同意由甲簽發本票用以給付價金,甲於所帶本票上完成應記載事項填寫後欲交付前發現車側擦痕,又促乙再降價,乙檢查後同意降價為 26 萬元,甲遂將票上金額以雙刪除線訂正改寫為 26 萬元後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因甲為原記載人,其改寫為有效
  2. B應視甲改寫後有無於改寫處簽名,若有,則改寫有效
  3. C本票之法定應記載事項均不得改寫,一經改寫,票據無效
  4. D票據金額不得改寫,改寫者票據無效

正解 D — 票據金額不得改寫,改寫者票據無效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票據應記載事項的改寫限制,以及金額遭改寫後的票據效力。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該項把得改寫的範圍設定為金額以外之記載,金額被排除在外。而金額正是本票的應記載事項,《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一定之金額。」甲把票上金額以雙刪除線訂正改寫為 26 萬元,該改寫不生票據上的效力,本票即欠缺應記載事項;

《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本票因而無效,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原記載人於交付前得改寫的事項以金額以外者為限,甲縱為原記載人,也不能改寫金額。

  2. (B)

    錯誤。《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的但書,是對得改寫之事項要求於改寫處簽名;金額既然不在得改寫之列,甲有沒有於改寫處簽名並不改變結果。

  3. (C)

    錯誤。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金額以外的記載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本票的法定應記載事項並非一律不得改寫。

  4. (D)

    正確。金額不得改寫,改寫後本票欠缺《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一定之金額,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本文,該票無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改寫的標的是不是票據上之記載——是,甲改的是票面金額;
  2. 要件二,該事項是否為金額——是,因而不在《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得改寫的範圍;
  3. 要件三,金額是否為應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2 款為是;
  4. 效果即回到《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本文,票據無效。

記憶點

交付前什麼都還能改,唯獨金額不行;金額一改,票就死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票據法》第 11 條共三項,三項各處理一個不同的問題,讀懂分工才不會把本題答錯。第 1 項處理欠缺應記載事項的效果,本文是票據無效,但書則留給本法別有規定的情形。第 2 項處理善意執票人的保護: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由主張無效,這正是第 1 項但書所指的其中一種本法別有規定。第 3 項才是本題的核心,處理交付前的改寫權限。

要件拆解上,第 3 項有三個關鍵字:除金額外、原記載人、交付前,另加一個但書要求於改寫處簽名。命題者把甲設定成原記載人、把時點設定在交付前、又讓甲用雙刪除線訂正,等於把三個要件裡的兩個都給足,只留下金額這一個要件當陷阱。選項 (A) 抓原記載人、選項 (B) 抓改寫處簽名,都是往給足的那兩個要件上撲,於是漏掉真正的門檻。

金額為什麼被特別排除,可以從應記載事項的體系看出來。《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列出本票的應記載事項,第 2 款就是一定之金額。同條第 2 項至第 5 項則替未載到期日、未載受款人、未載發票地、未載付款地各設一個補充規定,唯獨金額沒有補充規定可用。換言之,金額既無從補充,又是決定票據債務範圍的核心,一旦允許改寫,票據的流通性與債務人的責任範圍都會失去依據。

易混淆的是改寫與偽造、變造的界線。《票據法》第 15 條規定:「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該條處理的是簽名遭他人假冒的情形,效果是真正簽名的人仍依票上文義負責;而《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處理的是原記載人自己動手更改記載,兩者的主體與效果都不同。本題甲是原記載人自己改寫,屬《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的射程,不是同法第 15 條的問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改寫時點移到交付之後,此時已不在第 3 項的射程;或把改寫的標的換成到期日、受款人,此時改寫有效但須於改寫處簽名;也常見結合《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問善意執票人能否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作答時先問改的是什麼、什麼時候改、誰改的,三個問題依序回答即可。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5 年 商事法

→ 看 115 年「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