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簽發記名匯票後交付予乙,乙、丙依序記名背書,執票人丁先塗銷乙之背書後,翌日再背書轉讓予戊,若戊遵期提示付款遭拒後,依法作成拒絕證書,則戊可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1. A只能向甲
  2. B甲、丁
  3. C甲、丙、丁
  4. D甲、乙、丙、丁

正解 B — 甲、丁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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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的免責範圍,與追索權行使的對象。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38 條規定:「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本題丁為執票人而故意塗銷乙的背書,乙因此免其責任;丙的背書排在乙之後,且是在塗銷以前所為,依同一規定亦免其責任。丁於塗銷之翌日再背書轉讓予戊,自己因而成為背書人。戊遵期提示遭拒後依法作成拒絕證書,《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戊得行使追索權的對象即發票人甲與背書人丁,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追索的對象包括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丁在塗銷之後又為背書,已是戊的前手背書人,同在追索對象之內。

  2. (B)

    正確。乙、丙依《票據法》第 38 條免其責任,戊得追索者為發票人甲與背書人丁。

  3. (C)

    錯誤。丙的背書排在被塗銷的乙之後,且於未塗銷以前為之,依《票據法》第 38 條免其責任,不在追索對象之列。

  4. (D)

    錯誤。乙的背書遭執票人丁故意塗銷,依《票據法》第 38 條免其責任,戊不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塗銷者是否為執票人且出於故意——丁是執票人,題幹寫明先塗銷乙之背書;
  2. 要件二,被塗銷者——乙,免責;
  3. 要件三,名次在被塗銷背書人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丙符合,免責;
  4. 要件四,塗銷後新加入的票據債務人——丁翌日再背書,成為背書人;
  5. 效果即《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戊對甲、丁行使追索權。

記憶點

故意塗銷背書,被塗掉的那個人和排在他後面、塗銷前簽名的人,一起脫身。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票據法》第 38 條只有一句話,卻同時處理兩群人的免責,讀的時候要把句子切成兩段來看。第一群是被塗銷的背書人本人,本題是乙。第二群是名次在被塗銷背書人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的人,本題是丙。第二群為什麼要跟著免責,理由在追索的回溯結構:丙若仍負責,丙清償後依《票據法》第 96 條第 4 項取得與執票人同一之權利,本可回頭向乙追索,而乙的背書已被塗銷,丙的追索權因執票人的行為而落空。法律於是乾脆讓丙一併免責,避免執票人以塗銷之舉損害後手的回溯權利。

要件拆解上,《票據法》第 38 條有三個關鍵字:執票人、故意、未塗銷以前。塗銷須由執票人為之,若是無權限之人所為,效果不同;須出於故意,若係不慎污損,效果亦不同;而第二群人的範圍以塗銷時點為界,塗銷以後才為背書的人不在免責之列。本題丁的第二次背書正是在塗銷之後,因此丁不但沒有免責,反而因為背書而成為戊的票據債務人。這個時間點是本題最關鍵的設計,題幹用翌日兩個字把它標出來。

追索的對象則回到《票據法》第 85 條。該條第 1 項處理到期不獲付款的一般追索,對象是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第 2 項則列出三種期前追索的情形。本題戊已遵期提示遭拒並作成拒絕證書,走的是第 1 項。與之配套的是《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甲與丁對戊負連帶責任,戊得依同條第 2 項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其中一人或二人一併請求。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最常見的是把塗銷與背書的先後順序對調:若丁先背書轉讓予戊,再由戊塗銷乙之背書,免責範圍的計算基準就換人。另一種是把塗銷改成非故意,例如票據污損致背書不明,效果亦不同。作答時把票上的背書依序列出,標明每一次背書的時點與塗銷的時點,答案自然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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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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