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4 單選 · 本卷 70 題

債權人甲於民國 112 年 2 月 2 日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乙所有A 地為假處分執行,嗣乙對假處分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於同年 5 月 5 日廢棄臺北地院准為假處分之裁定,改裁定駁回甲假處分之聲請,甲對高本院之裁定,於同年 6 月 6 日向最高法院再為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臺北地院得依乙之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2. B高本院得依乙之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3. C最高法院原則上得依乙之聲請,准其供擔保而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4. D臺北地院假處分之裁定雖經高本院廢棄,惟尚未確定,仍不得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正解 D — 臺北地院假處分之裁定雖經高本院廢棄,惟尚未確定,仍不得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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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假處分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後,撤銷已實施執行處分之要件與權限歸屬。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 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該條所定之要件有二:其一,廢棄或變更之裁定已確定;其二,由執行法院依聲請為之。本題高本院於同年5月5日廢棄准為假處分之裁定,甲已於同年6月6日向最高法院再為抗告,該廢棄裁定尚未確定,故不得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臺北地院固為執行法院,惟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尚須廢棄或變更之裁定已確定,始得依聲請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

  2. (B)

    錯誤。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撤銷已實施執行處分之權限屬於執行法院,高本院為抗告法院而非執行法院。

  3. (C)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 所定之要件為裁定之廢棄或變更已確定,且權限屬執行法院,最高法院為再抗告法院。

  4. (D)

    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廢棄裁定尚未確定者,不得撤銷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涵攝步驟

  1. 執行處分→臺北地院已實施之假處分執行;
  2. 裁定狀態→經高本院廢棄,惟已提起再抗告而未確定;
  3. 適用條文→《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
  4. 結論→要件未成就,不得撤銷。

記憶點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 的鑰匙是已確定三個字,抗告中就轉不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全程序的執行與本案訴訟分屬兩個軌道,假處分裁定被廢棄之後,已實施的執行處分要如何處理,《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 給了明確答案。《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 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要件寫得很緊:裁定須經廢棄或變更且已確定,撤銷範圍以該廢棄或變更之範圍為界,程序上須由執行法院依聲請為之,而非依職權。四個限制缺一不可,本題 (A) 略去已確定,(B) 與 (C) 移錯權限歸屬,(D) 則如實敘述,撤銷範圍無選項觸及。

先看已確定這個要件。本題甲對高本院裁定再為抗告,該廢棄裁定即因救濟程序尚未終結而未確定。立法者之所以要求確定,是因為執行處分一旦撤銷,債務人的財產狀態即回復,若上級審再度改判准為假處分,債權人的保全目的將無從回復,故寧可等到確定。

再看權限歸屬。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屬執行行為,自應由實施該執行行為的執行法院為之,即本題的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高本院是抗告法院,最高法院是再抗告法院,兩者在保全程序中審查的是假處分裁定本身的當否,不是執行處分。(B) 與 (C) 都把裁判法院與執行法院混為一談。

(C) 另有一個陷阱是供擔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 所定之撤銷要件並未包含供擔保,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是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中的制度,其裁定由本案法院或假處分法院為之,與本條所定之執行處分撤銷不同層次。

最後補充本節的相關條文:《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並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這是保全執行的時限規定,與《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 的撤銷規定常被合併命題,宜一併記憶。

最後把本條的四個限制整理成檢查表,方便考場上逐項核對:一、有無廢棄或變更之裁定;二、該裁定是否已確定;三、撤銷範圍是否限於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四、是否由執行法院依聲請為之。本題卡在第二項。延伸的考法還有假處分執行的實施方式,《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兩者依假處分內容分流,是保全執行章的基本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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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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