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100%之股份由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持有,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有意自 B 公司取得 A 公司之全部股份。目前規劃有下列可能方案:①C 公司與 A公司簽訂契約,由 C 公司發行其新股換取 A 公司全部股份 ②C 公司與 A 公司簽訂契約,由 C 公司以現金換取 A 公司全部股份 ③C 公司與 B 公司簽訂契約,由 C 公司發行其新股換取 B 公司持有之全部 A 公司股份 ④C 公司與 B 公司簽訂契約,由 C 公司以現金換取 B 公司持有之全部 A 公司股份。上述方案中,何者須適用企業併購法中關於股份轉換之規定?
- A僅①
- B僅①②
- C僅③④
- D僅①②③
正解 B — 僅①②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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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股份轉換的契約當事人結構——訂約的一方必須是被轉換的公司本身,而不是它的股東。
正解理由
股份轉換是由被轉換公司自己與他公司訂約,將該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讓與他公司,再由他公司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予該公司股東作為對價,因此契約主體是否為 A 公司本身,就是本題的分水嶺。方案①②的契約當事人都是 C 公司與 A 公司,差別只在對價是新股或現金,對價形式不影響股份轉換之成立,兩者均應適用《企業併購法》關於股份轉換之規定。方案③④的契約當事人是 C 公司與股東 B 公司,性質上是股東個別出讓其持股,其中方案③在 C 公司這一側走的是《公司法》第 156 條之 3 規定:「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方案②的契約當事人同樣是 C 公司與 A 公司,只是對價由新股改為現金,依《企業併購法》關於股份轉換之規定,對價包括現金,故不能限於方案①。
- (B)
正確,方案①②的訂約主體都是 A 公司本身,符合股份轉換以被轉換公司為契約當事人的結構。
- (C)
方案③④的訂約主體是股東 B 公司而非 A 公司,屬股東處分持股,方案③並係依《公司法》第 156 條之 3 由 C 公司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 (D)
方案③既由 B 公司出讓其所持有之股份,A 公司並非契約當事人,把它與方案①②並列並不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契約當事人為被轉換公司→ ①②為 A 公司、③④為 B 公司;
- 要件二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 ①②以 A 公司全部股份為標的;
- 要件三對價得為股份或現金→ ①②均滿足。
記憶點
股份轉換看誰跟誰簽約:公司自己上桌是股份轉換,股東上桌只是賣股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企業併購法》關於股份轉換的定義與程序規定,以下就其結構層面說明。股份轉換的核心特徵有三:其一,訂約的一方是被轉換公司自己;其二,讓與的標的是該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其三,對價由受讓公司支付給被轉換公司的股東,而非支付給公司。三者合起來,會產生被轉換公司成為受讓公司百分之百子公司的效果,原股東則轉而持有受讓公司的股份或取得現金。
把這三個特徵放回本題,方案①與方案②都由 C 公司與 A 公司訂約,A 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移轉給 C 公司,B 公司則作為 A 公司唯一股東取得對價,完全符合上述結構;對價是新股(方案①)或現金(方案②),只影響 B 公司拿到什麼,不影響股份轉換之成立。方案③與方案④則是 C 公司直接向股東 B 公司買股,A 公司自始不是契約當事人,這是股東層次的股份買賣或投資,不生股份轉換之效果。
易混淆制度的對照上,方案③在 C 公司這一側仍有《公司法》的程序規範。《公司法》第 156 條之 3 規定:「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這一條處理的是受讓公司以發行新股為對價取得他公司股份的程序,與股份轉換併行而不相同:前者的相對人可以是股東,後者的相對人必須是被轉換公司。另可並列《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之股東會決議要件,兩者的規範對象與門檻各自獨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股份轉換與合併、分割、股份收購並列,要求辨識何者須經股東會決議、何者有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作答訣竅仍然是先問契約當事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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