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8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為取得 A 財物之目的,以棍棒毆打 A 的妻子 B,迫使 A 因不捨 B 受傷而就範,A 因此交出財物,甲成立強盜罪
  2. B甲勒住 A 的脖子並令 A 交出財物,A 雖無反抗舉動,但仍被迫交出財物,甲成立強盜罪
  3. C甲在 A 面前揮舞棍棒並令 A 交出財物,A 雖非不能抗拒,但仍基於同情而交出財物,甲不成立強盜既遂罪
  4. D甲對 A 持刀喝令 A 交出身上財物,A 將背包內自己所有之手錶和 A 向 B 所借之電腦交給甲。甲觸犯二個強盜罪,成立同種想像競合

正解 D — 甲對 A 持刀喝令 A 交出身上財物,A 將背包內自己所有之手錶和 A 向 B 所借之電腦交給甲。甲觸犯二個強盜罪,成立同種想像競合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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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強盜罪至使不能抗拒的判斷、強暴對象的範圍,以及強盜罪的罪數計算。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強盜罪同時侵害財產法益與被害人的意思自由,依實務見解,罪數以受強制之被害人的人數為準。甲僅對 A 一人持刀喝令交付,縱使財物分屬 A 與 B 所有,仍只成立一個強盜罪。(D) 認為觸犯二個強盜罪並成立同種想像競合,是本題錯誤的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的強暴不以施於財物持有人為限,甲毆打 A 的妻子 B 迫使 A 交付財物,仍該當該項,(A) 敘述正確。

  2. (B)

    是否至使不能抗拒依客觀情狀判斷,甲勒住 A 的脖子已足以壓制其意思自由,A 有無反抗舉動不影響該要件的成立,(B) 敘述正確。

  3. (C)

    A 既非不能抗拒,而是基於同情交付財物,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的至使不能抗拒要件與因果關聯,僅能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4 項論以未遂,(C) 敘述正確。

  4. (D)

    甲僅對 A 一人施以強制,被害人只有一人,不因取得的財物分屬二人所有而成立二罪,(D) 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對應甲取得手錶與電腦;
  2. 要件二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對應持刀喝令;
  3. 要件三至使不能抗拒對應 A 因受刀械威脅而喪失抗拒可能;
  4. 要件四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對應 A 交出背包內物品。
  5. 強制行為只有一次、受強制之人只有一人,故罪數為一。

記憶點

依實務見解,強盜罪的罪數跟著被強制的被害人走,一次強制、一個被害人就是一罪,不因搶到的東西分屬幾個人所有而增加。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的核心在於強制手段與財物取得之間的因果歷程:行為人須先以強暴等手段壓制被害人至不能抗拒,再因此取得財物或使其交付。選項 (C) 正是切斷這個因果歷程的典型設計,被害人並非不能抗拒而是出於同情,取得財物的原因就不是強制手段,因而只能停留在未遂階段;《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4 項對此設有未遂處罰的規定。選項 (B) 則相反,勒住脖子在客觀上已足以壓制,被害人是否外顯反抗並非要件。至於強暴的對象,條文只寫手段而未限定施加於何人,因此依實務見解對在場親屬施暴以壓制財物持有人者仍屬之。

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該項是加重強盜;《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該項是強盜結合犯。至於想像競合,其適用的前提是先確定行為人觸犯了數罪名(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本題因受強制之被害人只有一人而不生此前提,(D) 的錯誤正在於跳過了罪數的判斷這一步。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被害人設為二人以上而財物僅屬一人,測驗罪數是否隨被害人增加;或把強制程度調整為僅足以使人心生畏懼,測驗強盜罪與恐嚇取財罪的界線。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至使不能抗拒的判斷標準與罪數的計算基準,條文本身未寫明以何者為計算單位,須以法院見解為據,這也是題幹標明依實務見解的理由。

罪數的判斷方法值得單獨記住。財產犯罪的罪數,原則上依被害法益的個數計算,而強盜罪所侵害的除財產外還有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後者屬於一身專屬法益,因此計算單位就落在受強制之人身上。本題 A 交付的電腦雖是向 B 借用,但選項所載的強制只施於 A,B 僅是該電腦的所有權人,其意思自由未受任何壓制,因此不是強盜罪的被害人;財物的所有權歸屬只影響返還與沒收,不影響罪數。若把事實改成甲同時持刀喝令 A 與 B 各自交出財物,受強制之人變成兩人,才會出現一行為觸犯二個強盜罪而想像競合的結論,(D) 的敘述其實是把那個變形題的答案套到本題上。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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