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0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賣屋,故意不告知乙有人在屋內自殺死亡之非自然死事實,並於買賣契約書註明該屋為非凶宅,以市價賣予不知情之乙,乙入住後聽聞鄰居告知而悉上情,因認被騙上當。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僅成立偽造文書罪
  2. B僅成立詐欺罪
  3. C成立偽造文書罪與詐欺罪,兩罪想像競合
  4. D沒有刑責,至多是民事糾葛

正解 B — 僅成立詐欺罪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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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出賣人隱匿凶宅事實並於契約書記載不實時,成立詐欺罪或偽造文書罪。

正解理由

甲隱瞞屋內曾有人自殺身亡的事實,並在買賣契約書上記載該屋為非凶宅,使不知情的乙誤信而以市價買受並給付價金;就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的處罰,《中華民國刑法》定有明文,甲的行為該當詐欺取財。至於文書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處罰的是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或改造私文書,甲的買賣契約書是以自己名義所製作,製作名義人與實際製作人一致,內容不實並不落入該條的處罰範圍。因此本題僅成立詐欺罪,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甲以自己名義製作契約書,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所定偽造、變造他人名義私文書的行為,(A) 錯誤。

  2. (B)

    甲對交易上重要的非自然死亡事實故意不告知並為不實記載,使乙陷於錯誤而交付價金,成立詐欺罪,(B) 正確。

  3. (C)

    甲既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之罪,即無與詐欺罪想像競合的餘地,(C) 錯誤。

  4. (D)

    本件具備施用詐術、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與財產損害的完整關聯,並非單純的民事糾葛,(D) 錯誤。

涵攝步驟

  1. 就詐欺而言,要件一詐術對應甲隱匿非自然死亡事實並記載為非凶宅;
  2. 要件二陷於錯誤對應乙誤信該屋非凶宅;
  3. 要件三交付財物對應乙依市價給付價金;
  4. 要件四財產上損害對應乙取得的房屋與契約書所載的非凶宅不符,其付款目的未能達成。
  5. 就文書而言,要件一偽造、變造對應是否冒用他人名義,甲以自己名義簽約,此要件即不成立。

記憶點

以自己名義寫下不實內容的私文書屬於無形偽造,不落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的處罰範圍;隱匿凶宅事實而以市價出售,處理的是詐欺罪。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方面,詐欺取財的四個要件是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因錯誤而處分財產,以及財產上的損害,四者之間必須具備連鎖的因果關係。本題的難點在於不告知是否構成詐術:凶宅事實對成屋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出賣人依交易習慣負有告知義務,且甲還在契約書上積極記載該屋為非凶宅,因此縱採較嚴格的見解,本題也已具備積極的詐術行為。

文書犯罪一側,《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所處罰的是有形偽造,也就是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或未經授權改造他人已製作完成的文書內容。本題契約書由甲以自己名義簽立,甲對該文書有製作權,記載內容縱使不實,也不是冒名。與此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該條處罰的是行使行為,其前提是文書本身已符合前面各條的規定,本題既不成立第 210 條之罪,行使問題亦無從發生。

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11 條就公文書、《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就護照、旅券及品行能力證書等特種文書分別設有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則就準文書設有規定。加重詐欺一側,《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柱句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題並無該項各款所列情形,不生加重問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契約書改為冒用他人名義簽立,此時偽造私文書與詐欺才會同時成立;或把凶宅事實改為單純不告知而無不實記載,測驗不作為詐欺的判斷。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不告知凶宅事實能否評價為詐術,以及財產損害的認定方式,這兩點條文字面未直接規定。

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的分界,是文書犯罪最常被考的一組概念:前者問的是文書的製作名義是否真實,後者問的是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所設的行為態樣是偽造與變造,針對的正是製作名義的真實性;以自己名義寫下不實內容的私文書,處理的方向因而轉向財產犯罪。本題的另一個提醒是,看到契約書三個字很容易直覺跳到偽造文書,但該問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份文書由誰具名,而不是內容寫了什麼。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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