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刑法第 355 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主觀上必須具備損害他人之意圖
  2. B必須施詐術並使他人因而陷於錯誤
  3. C財產上之損害限於使本人處分其財產
  4. D積極與消極損害均屬本條之「財產上之損害」

正解 C — 財產上之損害限於使本人處分其財產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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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的主觀意圖、詐術要件與財產處分主體的範圍。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5 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該條就處分主體所使用的文字是本人或第三人,可見受詐術而為財產上處分的人,不以受損害的本人為限,第三人受詐而處分財產致本人受損者,同樣成立本罪。(C) 把財產上之損害限縮為必須由本人處分其財產,與該條文字不符,是本題錯誤的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5 條以意圖損害他人為主觀要件,行為人必須具備損害他人的意圖,(A) 敘述正確。

  2.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5 條要求行為人施用詐術並使人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依通說仍須被詐者陷於錯誤,(B) 敘述正確。

  3.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5 條所定處分主體包括本人與第三人,(C) 將之限於本人處分其財產,敘述錯誤。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5 條所稱財產上之損害,依通說兼指既有財產的減少與可得利益的喪失,(D) 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本罪的判斷可依四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檢驗主觀上有無損害他人的意圖;
  2. 第二階段檢驗客觀上有無詐術,以及被詐者是否因而陷於錯誤;
  3. 第三階段檢驗被詐者是否因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處分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4. 第四階段檢驗是否因該處分而生財產上之損害。
  5. (C) 的錯誤發生在第三階段,把條文所寫的兩種處分主體讀成一種。

記憶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5 條的處分人是本人或第三人,被詐騙而處分財產的人不必就是受損害的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55 條在體系上屬於財產犯罪章的補充規定,其不法核心不在於行為人取得財產利益,而在於行為人以詐術使他人的財產發生減損,因此本罪不以行為人自己或第三人獲利為要件,這是它與詐欺取財罪最重要的差別。主觀要件是意圖損害他人,屬於意圖犯,行為人必須以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為目的;客觀要件則依序為詐術、財產上之處分與財產上之損害,三者之間須有因果關聯。條文明定處分人可為本人或第三人,因此受詐者與受損者分離的三角關係也在本條射程之內,本題 (C) 就是針對這個文字所設計的陷阱。

至於財產上之損害的內涵,依通說包含積極的損害與消極的損害,前者是現有財產的減少,後者是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的利益落空,因此 (D) 的敘述正確。而 (B) 所稱陷於錯誤,雖非條文逐字所載,但施用詐術而使人為財產上之處分,在解釋上必然以被詐者對事實產生錯誤認識為中介,這也是通說一貫的理解。

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項以行為人為他人處理事務的地位為前提;本條則不要求任何身分關係。毀損一側另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其行為手段是物理上的毀棄、損壞,而非詐術。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設計三角詐術的事實,測驗處分人與受損人分離時能否成立本罪;或以行為人自己並未獲利的情形,測驗本罪與詐欺取財罪的分界。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陷於錯誤是否為不成文的要件,以及消極損害的認定範圍,這兩點條文字面未直接規定。

另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層次是本罪與詐欺取財罪的行為結構差異。詐欺取財罪的行為人是把財產從被害人移轉到自己或第三人手中,因此財產的減少與增加是一體兩面;本罪則只要求被害人的財產發生減損,行為人是否因此獲得任何利益在所不問。正因如此,本罪常被用來處理純粹出於報復、破壞而施用詐術的情形,例如以詐術使人拋棄權利、毀棄自己之物或錯過權利行使期間。這也解釋了條文為何把主觀要件設定為損害他人的意圖,而不是不法所有或不法利益的意圖:既然行為人不必獲利,就必須用損害的意圖來限縮處罰範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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