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對甲合法實施通訊監察期間,於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發現甲販賣毒品之來源為乙,乃於同日檢具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乙涉嫌販賣毒品罪嫌,並於同年月 15 日監察甲通訊結束後,報由檢察官陳報法院。關於乙涉嫌販賣毒品予甲之通訊監察內容有無證據能力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警方對甲實施通訊監察期間發現乙涉嫌販賣毒品予甲之通訊監察內容,係屬另案監聽所得,不得作為認定乙有販賣毒品之證據
- B雖屬另案監聽所得,但與甲販賣毒品案件具有關連性,依法得作為認定乙有販賣毒品之證據
- C雖屬另案監聽所得,且與甲販賣毒品案件具有關連性,然因警方未於發現後之 7 日內陳報法院審查,故不得作為認定乙有販賣毒品之證據
- D雖屬另案監聽所得,且與甲販賣毒品案件具有關連性,警方於發現後陳報法院審查,固然已逾 7 日,但法院仍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定其有無證據能力
正解 D — 雖屬另案監聽所得,且與甲販賣毒品案件具有關連性,警方於發現後陳報法院審查,固然已逾 7 日,但法院仍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定其有無證據能力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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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另案監聽所得內容之證據能力,以及陳報法院審查逾期之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另案監聽之陳報期間與其效果,規定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其構成要件詳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就逾期陳報之效果,依實務見解並非一律絕對排除。依實務見解,另案監聽所得內容如與本案具有關連性,縱使警方陳報法院審查已逾七日,仍非當然不具證據能力,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加以權衡而定,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另案監聽所得內容並非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當然排除,該條要求個案權衡,而非一律否定其證據能力。
- (B)
錯誤。僅憑與本案具關連性尚不足以肯定證據能力,仍須踐行陳報法院審查之程序,並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權衡。
- (C)
錯誤。逾期陳報屬程序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仍應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不生自動排除效果。
- (D)
正確。依實務見解及《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法院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定其有無證據能力。
涵攝步驟
- 本題事實一為警方對甲之通訊監察合法;
- 事實二為監察期間發現乙涉嫌販賣毒品予甲,屬另案所得;
- 事實三為警方於同年 2 月 15 日監察結束後始陳報法院,距 2 月 1 日發現已逾七日。
- 至該內容與甲案是否具關連性,題幹未予認定,係選項 (B)(C)(D) 所設之前提。
- 就上開程序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所定權衡標準,由法院衡量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與所保護之公共利益,決定該監聽內容有無證據能力。
記憶點
另案監聽逾期陳報不是自動排除,而是交給法院做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權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決定性規範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另案監聽與陳報審查之規定,該法並不在本詳解可資逐字引用的法源之列,其逐期陳報之效果如何,本詳解無從逐字核對,故僅寫到法名層級並以實務見解說明。依實務見解,通訊監察本屬對隱私權之重大干預,其合法性以有令狀且符合重罪列舉為前提;於合法監察過程中偶然聽聞與監察對象無關之他案內容,是否得作為該他案之證據,實務發展出關連性與陳報審查兩項判準:其一,該內容須與原監察之本案具有關連性,或屬得單獨聲請通訊監察之重罪;其二,執行機關應於發現後一定期間內陳報法院補行審查。
本題爭點落在陳報逾期的效果。若採絕對排除說,逾期即失其證據能力;若採相對排除說,則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的權衡架構。實務見解採後者,理由在於陳報審查係事後控制程序,其違反之情節輕重不一,與自始無令狀之違法監聽不能等同視之。
與此並列而體例相反者,是立法上明定絕對排除的類型。《刑事訴訟法》第 158-3 條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1 項則於本文設絕對排除、於但書設違背非出於惡意且陳述出於自由意志之例外。將這三種體例並列,可以看出我國法對違法取證的處理有三層:法律明定不得為證據者依其規定,法律明定除外情形者依其但書,其餘則回歸《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由法院權衡。
作答時先問有無特別規定,再問是否落入但書,最後才做權衡,順序不可跳過。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改為監聽本身即不合法,例如未取得通訊監察書或逾越受監察對象之範圍,此時所得內容之排除強度較高,與本題單純的陳報逾期並不相同;或改問監聽譯文之證據能力,此時尚須處理該譯文是否為審判外陳述、有無經合法調查等傳聞法則層次的問題。應考時應先分辨瑕疵發生在監察的取得階段或事後的審查階段,再決定適用絕對排除或權衡法則。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