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5 單選 · 本卷 75 題

檢察官起訴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並傳喚乙到法院作證。乙證稱:甲於某日在「快樂遊藝場」內問我「要不要買海洛因?」甲主張乙之證詞為傳聞證據,不得作為證據。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屬於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2. B屬於傳聞例外,應權衡排除
  3. C屬於傳聞例外,原則應排除,例外有證據能力
  4. D非屬於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

正解 D — 非屬於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4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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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傳聞法則之射程,證人就其親身見聞被告所為言詞而作之證述是否為傳聞證據。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傳聞法則所規範者,是以審判外陳述之內容真實性為證明對象的情形。本題乙係經傳喚到法院,就其親自在場聽聞甲所為之招攬購毒言語作證,乙之陳述係在審判中所為,並非審判外陳述;而甲所說的那句話本身即為待證之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並非用以證明其內容為真實,故不受傳聞法則拘束,乙之證詞有證據能力,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乙係於審判中以證人身分陳述其親身見聞,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所稱審判外陳述之要件,不因其內容提及甲之言語而成為傳聞證據。

  2. (B)

    錯誤。本題根本不落入《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之射程,自無適用傳聞例外並權衡排除之餘地。

  3. (C)

    錯誤。原則排除、例外容許之結構,係《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與其後各傳聞例外之關係,本題既非傳聞證據,即無此適用。

  4. (D)

    正確。乙之證述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所定之審判外陳述,有證據能力,惟仍須經合法調查及交互詰問。

涵攝步驟

  1.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要件一為被告以外之人,乙為證人,符合;
  2. 要件二為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乙係於法院作證,不符;
  3. 又傳聞法則之射程,依實務見解以該陳述之內容真實性為證明對象者為限,此一層次條文未設明文;
  4. 本題甲所為之招攬言語,其待證事項是甲曾說出該話語此一事實本身,而非話語內容為真,亦不該當。
  5. 條文要件既有不符,即非傳聞證據。

記憶點

親耳聽到被告說話的人到庭作證,講的是自己的見聞,不是傳聞。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傳聞法則的判斷有三個關卡,缺一即不成立。第一,陳述人須為被告以外之人;第二,該陳述須於審判外為之;第三,該陳述須被用來證明其所述內容之真實性。《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條文的重心在審判外三字,因為審判外陳述無從當庭以具結、交互詰問及法官觀察其態度加以檢驗。

本題檢察官起訴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其構成要件詳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乙到庭證稱其在遊藝場內聽聞甲問及是否購買海洛因。此處必須分辨兩層:乙的證述本身是在審判中所為,非審判外陳述;而乙證述的內容雖然包含甲的話語,但該話語是甲販賣毒品之要約行為,屬構成要件事實本身,並非用來證明話語內容為真實的傳聞。學理上稱此為言語行為或非供述用途之陳述,不受傳聞法則拘束。

與此對照者,是真正的傳聞情形:若乙證稱其未在場,而是聽丙轉述甲曾兜售海洛因,則丙之審判外陳述即落入《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須另尋傳聞例外。我國法之傳聞例外採列舉方式,《刑事訴訟法》第 159-1 條至第 159-5 條分別就向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之先前陳述、特信性文書及當事人同意等情形設有規定,可與本條並列理解。此外,《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2 項另就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判決處刑及強制處分之審查排除本條適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改為警詢筆錄或私人錄音,測驗考生能否辨明陳述之用途。另須注意者,非傳聞不等於當然得作為判決基礎。《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乙之證述縱不受傳聞法則拘束,仍須依人證之調查程序踐行具結與交互詰問,始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至其陳述可信度如何,則屬證明力層次,由法院依同條第 1 項本文本於確信自由判斷。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分屬兩個階段,不可混為一談。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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