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政黨執政期間推行核能發電,立法院通過預算興建 A 核能電廠。乙政黨以反核為主要政見,其總統候選人當選後欲停建 A 核能電廠。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下列何種方式為合法?

  1. A由總統逕行宣布停建,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 A 核能電廠預算
  2. B由行政院院長逕行宣布停建,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 A 核能電廠預算
  3. C由總統召集五院院長會商後,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 A 核能電廠預算
  4. D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A 核能電廠預算

正解 D — 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A 核能電廠預算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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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就停止執行法定預算所要求的憲政程序,以及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方式。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核能電廠預算既經立法院議決而成為法定預算,行政院因政策變更而停止執行,屬於施政方針的重要變更;依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意旨,應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停止執行,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對立法院負責的主體是行政院而非總統,總統逕行宣布停建無法取代該負責程序。

  2. (B)

    錯誤。行政院院長逕行宣布停建,並未踐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要求的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

  3. (C)

    錯誤。召集五院院長會商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44 條所定總統對院際爭執的調解權,性質上是協調,不能取代預算議決機關立法院的參與。

  4. (D)

    正確。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並取得立法院同意,正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建構的負責途徑。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停止執行的標的須為法定預算,本題預算已經立法院通過;
  2. 要件二,變更須屬施政方針的重要事項,停建核能電廠符合;
  3. 要件三,須踐行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的程序,四個選項中只有 D 踐行。

記憶點

停建法定預算不是誰宣布就算數,要行政院到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憲法結構要從《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讀起。該項明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並使《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停止適用;換言之,105 年考試時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已不再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的三款設計,而是依增修條文的新體例。

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包含兩個要件:一是行政院負有提出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的義務,二是立法委員在開會時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享有質詢權。停止執行法定預算之所以要走這一款,是因為預算的執行本身就是施政方針的具體落實,重大變更等同施政方針的變更。

預算在憲法上的地位可以並列說明。《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中華民國憲法》第 70 條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兩條並列可以看出預算案的提案權在行政院、議決權在立法院,而立法院的議決受不得增加支出的限制。正因為法定預算是兩院共同作用的產物,行政院要片面不執行,就必須回到對立法院負責的軌道上。

易混淆的是同項的其他兩款。《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處理覆議,適用對象是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十日內移請覆議;同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處理不信任案,由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三款各有發動要件,本題問的是停止執行既有法定預算,不是對議決案表示不服,也不是倒閣。

本題的分辨點同時落在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的意旨上,條文本身並未直接規定停止執行法定預算須經立法院同意這一步,這一層要件是由該號解釋補充的。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停建改成行政院逕以命令停止支用,或把主體換成總統,測驗的仍然是負責主體與程序是否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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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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