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本題承接前題的事實設定
甲政黨執政期間推行核能發電,立法院通過預算興建 A 核能電廠。乙政黨以反核為主要政見,其總統候選人當選後欲停建 A 核能電廠。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下列何種方式為合法?
承上題,甲政黨不同意行政院停建 A 核能電廠,發動其黨籍立法委員全面杯葛、癱瘓立法院議事,總統對於該杯葛行為極度不滿,其所採下列手段何者為合法?
- A透過乙政黨動員選民,在甲政黨立法委員選區發動罷免擁核立法委員
- B總統主動解散立法院,由選民決定是否繼續興建 A 核能電廠
- C總統指示中央選舉委員會舉辦重大政策公投,由公民決定是否繼續興建 A 核能電廠
- D總統命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進行信任投票,如不獲通過,總統將解散立法院,由選民決定是否繼續興建 A 核能電廠
正解 A — 透過乙政黨動員選民,在甲政黨立法委員選區發動罷免擁核立法委員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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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承前題停建核能電廠的爭議,總統面對立法院杯葛議事時可以採取哪些憲法上的手段。前題已認定行政院須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始得停止執行該筆預算。
正解理由
立法委員是由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中華民國憲法》就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設有明文,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透過政黨動員選民、在該選區發動罷免,是人民行使罷免權的結果,並非總統以公權力干預立法院的組成,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合法。發動罷免是選民依法行使的權利,總統與政黨僅居於動員與宣傳的地位,並未逾越憲法上的權限分際。
- (B)
不合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規定:「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總統並無主動解散立法院的權限。
- (C)
不合法。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舉辦程序另有專法規範,並非總統得逕行指示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的事項。
- (D)
不合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的發動權在立法委員,總統不能命令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進行信任投票。
記憶點
總統的解散權是被動的,要先有倒閣成功才會啟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總統、行政院、立法院三者的互動一次考完,關鍵在於分辨每一個手段的發動權究竟在誰手上。
先看解散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的要件有三:一是立法院已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二是總統須於通過後十日內為之,三是須經諮詢立法院院長。條文並附有但書: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三個要件缺一不可,題目中立法院只是杯葛議事,並無不信任案通過,總統自無解散權,這就是所謂的被動解散權。同項並規定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再看不信任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發動門檻是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表決程序是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通過門檻是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發動主體始終是立法委員,總統沒有要求立法院進行信任投票的權限,我國制度與內閣制國家由閣揆主動提出信任案的設計並不相同。
罷免部分是本題的正解。立法委員屬於被選舉人,《中華民國憲法》就罷免設有明文,其行使程序、提議與同意門檻則由選舉罷免的專法規定,本詳解就罷免僅寫到法名層級。公民投票同理,其提案、連署與投票程序規定於公民投票的專法,並非本題可援引的條文所能涵蓋,也不是總統得指示中央選舉委員會逕行舉辦的事項。
另可並列參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杯葛議事縱使造成僵局,也不會因此產生法律責任,這一點反過來說明了為什麼制度上只能循選民罷免的政治途徑處理。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選項改成總統咨請立法院自行解散,或總統宣告立法院停止集會,測驗的都是總統對國會並無主動處分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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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