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0 複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國家賠償法雖冠以「國家」為名,但對於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亦有適用
  2. B國家賠償法與行政訴訟法相同,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無差別地一體適用
  3. C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4. D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採協議先行原則
  5. E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僅於公務員有故意時,對之始有求償權

正解 AD — 國家賠償法雖冠以「國家」為名,但對於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亦有適用;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採協議先行原則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0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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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主體、賠償方法、協議先行與求償權要件。

正解理由

《國家賠償法》第 14 條規定:「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該法雖以國家為名,於其他公法人仍有適用。程序上,《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可見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採協議先行。故選 A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前引《國家賠償法》第 14 條,地方自治團體與其他公法人準用該法,其適用不以國家為限。

  2. (B)

    錯誤。國家賠償對外國人被害採平等互惠的立場,選項所稱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無差別地一體適用,並不正確(其適用要件詳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

  3. (C)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該項是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選項把兩者對調。

  4. (D)

    正確。依前引《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人民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進行協議,未經此一程序不得逕行起訴,此即協議先行原則。

  5. (E)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選項把重大過失漏掉。

涵攝步驟

  1. 主體面依《國家賠償法》第 14 條擴及其他公法人;
  2. 方法面依第 7 條第 1 項先問金錢賠償;
  3. 程序面依第 10 條第 1 項先協議;
  4. 求償面依第 2 條第 3 項須故意或重大過失。

記憶點

國賠四把尺:公法人準用、金錢為原則、協議先行、求償要故意或重大過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國家賠償法的四個基本面向各切一刀,逐條讀原文就能拆解。

主體面。《國家賠償法》第 14 條規定:「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這一條使該法的適用範圍不以國家為限,地方自治團體既為公法人,其所屬機關的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生損害者,同有本法的適用;與之配套的是《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把主體從國家一路延伸到公法人與受託行使公權力者,正是選項(A)的依據。

責任成立面。《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該項對國家責任所要求的是故意或過失;而國家賠償後對公務員的求償,《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兩項的歸責門檻不同——對外是故意或過失,對內求償則須故意或重大過失。

選項(E)把求償要件縮成公務員有故意時,正是漏讀了或重大過失這幾個字。同樣的兩層結構也出現在公共設施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賠償方法與程序面。《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這一項與民法上以回復原狀為原則的體例相反,是選項(C)的落點。程序上,《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協議未果之後才進入訴訟:《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三十日與六十日這兩個數字是常考點。

選項(B)所涉的是外國人被害時的適用問題,該法就此採平等互惠的立場(其適用要件詳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還會拿《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二年與五年的時效期間搭配追問。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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