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有關職業自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職業自由之權利保障內容,包括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之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2. B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至少須有一般公共利益存在
  3. C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則該限制應以保護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4. D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只有限制所謂執行職業之自由時,所採取之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正解 A — 職業自由之權利保障內容,包括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之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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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職業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發展的三階審查密度。

正解理由

職業自由的保障內容分為選擇職業的自由與執行職業的自由,後者包括從事工作的方法、時間、地點等,對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得為適當限制,這是三階理論中審查密度最寬鬆的一階,故選 A。其限制的憲法依據為《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第 649 號與第 711 號等解釋所建立的審查層級,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依大法官解釋只要求追求一般公共利益,本選項的敘述與該層級相符。

  2. (B)

    錯誤。主觀條件的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本選項降格寫成一般公共利益。

  3. (C)

    錯誤。客觀條件的限制須為保護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始得為之,本選項降格寫成重要的公共利益。

  4. (D)

    錯誤。三個階層的限制都必須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並非只有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才受比例原則拘束。

記憶點

執行職業要一般公益、主觀條件要重要公益、客觀條件要特別重要公益,比例原則三階通吃。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職業自由在我國並非憲法明文使用的詞彙,而是由工作權的保障導出,本題所附的條文並未涵蓋工作權的基本條文,因此本詳解就工作權僅寫到法名層級,只以《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作為限制基本權的共通依據。

三階理論的要件拆解如下。第一階是執行職業自由,指從事工作的方法、時間、地點、範圍等,限制的正當化事由是一般公共利益;第二階是主觀許可要件,指個人透過努力可以達成的條件,例如學歷、專業知識、考試及格、體能狀況,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第三階是客觀許可要件,指非個人努力所能達成的條件,例如名額總量管制、地區需求限制,限制須為保護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三階由寬到嚴,對應的關鍵字分別是一般、重要、特別重要。

本題四個選項的設計,是把同一組關鍵字錯位安放。B 選項把主觀條件配上一般公共利益,C 選項把客觀條件配上重要公共利益,兩者都往下降了一格;D 選項則把比例原則的適用範圍限縮到最寬鬆的那一階。考生只要記住三階與三個形容詞的對應,加上比例原則對所有限制一體適用,就能看出 A 是唯一與大法官解釋相符者。

就審查方法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列出四項限制事由: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並要求限制須以法律為之且以必要者為限。大法官在職業自由的案型中,是把該條的必要性要求依三階層次調整審查密度,而不是另立一套標準;換言之,三階理論處理的是必要性審查要多嚴,而不是要不要審查。

與職業自由容易一併出題的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該條屬基本國策,性質上是國家的方針義務,與職業自由作為防禦權的性質不同,兩者只能並列而不能互相取代。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給定一個具體的管制措施,例如職業證照制度、營業時間限制或營業場所距離限制,要求判斷它落在哪一階並選出對應的審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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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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