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8 複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何者屬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之共同特徵?

  1. A係基於法律授權所為之規定
  2. B係對於多數不特定人民所為之規定
  3. C係對於一般事項所作之抽象性規定
  4. D係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5. E係行政機關所為之規定

正解 CE — 係對於一般事項所作之抽象性規定;係行政機關所為之規定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8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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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定義比較,何者是兩者共同的特徵。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兩項並列比對,重疊的部分有二:一是都屬一般、抽象的規定,二是都由行政機關(含上級機關、長官)所訂定。故選 CE。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法律授權是前引《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就法規命令所寫的要素,而前引《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就行政規則所寫的是依其權限或職權。

  2. (B)

    錯誤。前引《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就法規命令所寫的規範對象是多數不特定人民,而前引《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就行政規則所寫的規範對象是下級機關或屬官。

  3. (C)

    正確。前引兩項就法規命令所寫的是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規定,就行政規則所寫的是一般、抽象之規定,一般性與抽象性即共同的形式特徵。

  4. (D)

    錯誤。前引《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就法規命令所寫的是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而前引《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就行政規則所寫的是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兩者在此相反。

  5. (E)

    正確。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作成主體都在行政體系之內;《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記憶點

相同處在行政機關所訂與一般抽象;不同處在有無法律授權、對內或對外、規範對象是人民或屬官。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比較題的作法是把兩個定義條文攤開逐一對齊,而不是憑印象記結論。《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對齊之後,可以拆出四個比較軸:作成主體、規範對象、有無法律授權、對外或對內發生效力;而一般、抽象則是兩邊都寫到的形式要素。

就要件拆解而言,法規命令的授權要求另有配套:《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違反的效果見《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相對地,行政規則的種類則見《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所列兩款,其中第二款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因涉及對外的間接效力,是考題最愛著墨的一格;其發布程序另有《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效力範圍則見《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就作成主體而言,選項(E)的正確性可由《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推得:無論是訂定法規命令的行政機關,或下達行政規則的上級機關與長官,都在行政組織體系之內,這與法律由立法機關通過、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有別。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所定命令發布後即送立法院的程序拿來問,或以職權命令的存廢為題,此時要一併想到《行政程序法》第 174-1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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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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