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關於言論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有人以焚燒他國國旗抗議其壓迫人權,此行為受言論自由所保障
  2. B政治性言論屬於低價值的言論
  3. C言論自由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
  4. D言論自由保障的目的之一為實現自我

正解 B — 政治性言論屬於低價值的言論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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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言論自由的保障功能、保障範圍與言論價值層級,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政治性言論涉及公共事務的討論與民主意見的形成,在大法官與學說所建立的價值層級中屬於高價值言論,受最高度的保障,限制須通過嚴格審查;B 選項把它說成低價值言論,與此正好相反,故選 B。本題的分辨點在言論價值層級的理論,條文本身並未就言論的價值高低設有規定。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焚燒他國國旗以抗議人權壓迫,是以行為表達特定意見的象徵性言論,仍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的保障範圍之內。

  2. (B)

    錯誤。政治性言論屬於高價值言論而非低價值言論,一般所稱低價值言論指的是商業性言論、猥褻性言論等受較低度保障的類型。

  3. (C)

    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 577 號解釋,《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的言論自由不僅保障積極的表意自由,也保障消極的不表意自由。

  4. (D)

    正確。言論自由的保障目的包括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以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實現自我是其中最基本的一項,本選項的敘述並無錯誤。

記憶點

政治性言論是高價值言論,價值最高、審查最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言論自由的綜合概念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保障範圍、價值層級、保障面向與保障目的四個位置。

就保障範圍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僅列出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四種自由,並未定義何謂言論。大法官與學說一致認為,言論不限於口說與書寫,凡以行為傳達特定意見而具有表達意涵者,均屬象徵性言論而受保障,焚燒國旗、靜坐、肢體表演都是常見的例子。條文字面看不出這一層,這是要件拆解上必須補上的部分。

就保障面向而言,司法院釋字第 577 號解釋在菸品標示的案件中明白指出,言論自由的保障包含消極不表意的自由,強制商品標示屬於對不表意自由的限制,仍須符合比例原則。這一層同樣不在條文字面上,而是由解釋補充。

就價值層級而言,通說採取言論價值的區分:政治性言論、學術性言論屬高價值言論,因其直接關係民主憲政的運作與意見市場的健全,限制須受較嚴格的審查;商業性言論、猥褻性言論則屬低價值言論,審查密度相對寬鬆。本題 B 選項把政治性言論歸入低價值,正好把這組對應顛倒過來,是唯一的錯誤選項。

就保障目的而言,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監督政治與社會活動是大法官反覆援引的四項功能,D 選項只取其中之一,敘述本身並無錯誤,這種只講一部分而不講全部的選項在考試中常被誤認為錯誤。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言論價值層級的理論,《中華民國憲法》就此未設明文,因此四個選項中真正能靠條文字面確定的只有保障範圍與保障面向兩項。與本條容易並列出題的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當表意行為難以歸入第 11 條時,即可能回到概括保障的條文處理。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給定一個具體的管制措施,要求判斷其屬於言論內容管制或內容中立管制,並據以選出審查密度。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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