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大法官對平等原則或平等權之解釋要旨,何者錯誤?
- A憲法第 7 條所定之平等權,禁止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及立法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 B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 C政黨推薦之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可減半繳納之規定,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 7 條之意旨有違
- D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受羈押之人民,與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而喪失自由者,權利均遭受同等損害,亦應享有回復利益,立法者對之漏未規定,足以形成人民在法律上之不平等,與憲法第 7 條有所牴觸
正解 A — 憲法第 7 條所定之平等權,禁止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及立法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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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大法官就平等原則所建立的解釋要旨,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大法官一貫認為該條所保障者為實質平等,並不禁止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的差異及立法目的而為合理的不同處置。A 選項把這種合理差別待遇說成憲法所禁止,與解釋意旨相反,故選 A。本題的分辨點在歷來解釋所採的實質平等立場,條文字面僅寫一律平等而未直接處理差別待遇的容許性。
逐項排除
- (A)
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並不禁止合理的差別待遇,合理的不同處置本即實質平等的內涵。
- (B)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的平等原則所保障者,是人民在法律上地位的實質平等,而非形式上一律相同對待。
- (C)
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 340 號解釋,政黨推薦之候選人保證金得減半繳納的規定,使無政黨推薦者須繳納較高保證金,形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意旨有違。
- (D)
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 477 號解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受羈押之人民,與受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者所受損害相同,立法漏未規定形成不平等,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有所牴觸。
記憶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要的是實質平等,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不是所有差別待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的文字只有一句,卻是大法官解釋累積最厚的條文之一,本題四個選項正好把這一條的三個層次都問到。
第一層是平等的性質。條文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字面容易被讀成形式平等,但大法官自始即採實質平等說: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不同事物依其性質作不同處理。因此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的差異及立法目的而為合理的不同處置,不但不違憲,反而正是實質平等的要求。A 選項在這裡放上禁止二字,是本題唯一的錯誤。
第二層是列舉事由的意義。條文列出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五項,通說認為這是例示而非窮舉,其他分類標準同樣受平等原則拘束,只是審查密度會因分類標準是否涉及人格特質、是否為憲法明文列舉而有不同。C 選項所涉的政黨推薦與否,正落在黨派這一項列舉事由上,司法院釋字第 340 號因而採取較嚴格的審查,認定保證金減半的優惠形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第三層是立法不作為的平等問題。D 選項所本的司法院釋字第 477 號,處理的是立法者把應受救濟的一群人漏未納入,形成受益範圍的不平等;這一類型的違憲不在於法律規定了什麼,而在於法律沒有規定什麼,是平等權案型中較特殊的一支,也常與正當程序或訴訟權一併主張。
易混淆之處在於,合理差別待遇的容許與差別待遇的審查密度是兩件不同的問題:前者回答可否差別對待,後者回答需要多強的理由。本題只考前者,但實務上兩者常被合併操作,考生宜分開記憶。另可並列參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就婦女、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等所設的保障規定,那是憲法自己作成的差別待遇,屬優惠性差別待遇的憲法依據。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給定一組分類標準,要求判斷應採寬鬆、中度或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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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