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國現行選舉制度而言,直轄市長選舉時,除了被剝奪選舉權者外,選舉人欲進行投票,必須攜帶身分證與投票通知單到指定地點,且只能領取一張選票。該敘述涉及我國憲法第 129 條的何種選舉原則?
- A普通、平等、直接
- B普通、秘密、直接
- C秘密、平等、直接
- D普通、平等、秘密
正解 A — 普通、平等、直接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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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憲法所定選舉四原則的內涵,以及題目敘述各自對應哪一項原則。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29 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題幹敘述包含三個要素:除被剝奪選舉權者外人人均得投票,對應普通原則;選舉人只能領取一張選票,對應平等原則,即一人一票、每票等值;選舉人須親自到指定地點投票、由選民直接決定當選結果,對應直接原則。題幹並未描述圈選過程不具名,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普通、平等、直接三項原則都能在題幹敘述中找到對應的描述。
- (B)
錯誤。秘密原則即《中華民國憲法》第 129 條所稱無記名投票,題幹只講攜帶證件、領取一張選票,並未描述圈選不具名的部分。
- (C)
錯誤。本選項同樣誤列秘密原則,且漏掉題幹中最明顯的普通原則。
- (D)
錯誤。本選項誤列秘密原則,且漏掉題幹中選民親自到場投票所對應的直接原則。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普通,對應除了被剝奪選舉權者外均得投票;
- 要件二平等,對應只能領取一張選票;
- 要件三直接,對應親自到指定地點由選民自己決定當選結果。
記憶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129 條四原則是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秘密就是無記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憲法》第 129 條是選舉法制的總則性條文,明定各種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並附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的保留,例如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方式即另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為全體人民直接選舉、聯名登記、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四項原則的要件拆解如下。普通原則的反面是限制選舉,即不得以財產、性別、教育程度、種族等因素排除特定人的選舉權,《中華民國憲法》第 130 條所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即是普通原則的具體化;本題題幹寫除了被剝奪選舉權者外,正是在描述選舉權原則上普及於全體國民,僅有法定的例外。平等原則的反面是等級選舉或複數投票制,核心是一人一票、每票等值,題幹的只能領取一張選票即在描述票數平等。直接原則的反面是間接選舉或複選制,要求由選民直接投票決定當選人,不經由選舉人團轉手,題幹的親自到指定地點投票即屬之。無記名原則即秘密投票,反面是記名投票,重點在圈選內容不被辨識,本題題幹並未著墨。
易混淆之處在於,攜帶身分證與投票通知單這件事,直觀上像是身分核對而近似秘密投票的配套,但它真正的功能是確認選舉人資格與領票資格,屬於普通與平等原則的落實手段,並非秘密原則。這正是本題把秘密原則放進三個錯誤選項的用意。
與本條相鄰的條文可以並列參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131 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中華民國憲法》第 133 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中華民國憲法》第 134 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三條分別處理競選、罷免與婦女保障名額,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129 條的投票方法分屬不同層面。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給一個具體制度設計,例如公職人員的間接選舉或不同選區席次差距過大,要求判斷它牴觸哪一項選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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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