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 本卷 70 題

大法官的權限不包含下列何者?

  1. A解釋憲法
  2. B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3. C審理法官彈劾事項
  4. D審理政黨解散事項

正解 C — 審理法官彈劾事項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8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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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範圍,題目問的是何者不包含在內。

正解理由

105 年考試當時施行的法律名稱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該法第 2 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大法官的職權為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另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尚包括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審理;法官的彈劾並不在其中,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屬大法官權限。《中華民國憲法》第 78 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解釋憲法為大法官的核心職權。

  2. (B)

    屬大法官權限。《中華民國憲法》第 78 條同時明定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 條並規定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此類案件。

  3. (C)

    不屬大法官權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 條所列職權並不包含法官彈劾事項,法官的彈劾另由監察院提出,其審理機關與程序不在本題所附的條文之列。

  4. (D)

    屬大法官權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記憶點

大法官管釋憲、統一解釋、政黨違憲解散、總統副總統彈劾,不管法官彈劾。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涉及版本問題,須特別留意。105 年考試當天施行的法律名稱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現行的《憲法訴訟法》是其後改制的結果,本詳解依考試當天生效的名稱與條文寫作,考生作答時所看到的也是這一部。

要件拆解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 條把大法官的職權分成兩種組織形式:一是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適用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二是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適用於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再把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納入憲法法庭的管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並定義政黨違憲: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四項職權的來源因此橫跨憲法本文、增修條文與該法。

就解釋憲法的具體事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4 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包括三款: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4 條第 2 項並限定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可見釋憲的客體是規範本身與憲法適用的疑義,而不是個別公務人員的責任追究。

法官彈劾之所以不在其中,是因為公務人員的彈劾權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屬於監察院,《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並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至於法官受懲戒的審理,則由專責法庭為之,其組織與程序規定於本題所附條文以外的法律。這一組區分是本題的陷阱所在:考生容易因為法官屬於司法權,而誤以為相關事項一律由大法官處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 C 選項換成審理公務員懲戒事件或審理選舉訴訟,判準完全相同,都是回到職權列舉的條文逐項比對。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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