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 本卷 70 題

有關權力分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對於我國憲法五權分立中的各個權力部門間之互動關係的理解,應採取完全無相互制衡之詮釋方式為當
  2. B審判獨立乃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
  3. C權力分立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大有為的行政權
  4. D權力分立思想與儒家思想不謀而合

正解 B — 審判獨立乃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9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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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權力分立原則的目的與內涵,以及審判獨立在權力分立體系中的地位。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審判獨立使司法權免於立法權、行政權與政黨力量的干涉,正是權力分立與制衡在司法權上的具體展現,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我國五權之間設有覆議、不信任案、人事同意權、彈劾等制衡設計,《中華民國憲法》第 44 條並就院際爭執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該條的存在本身即預設各院職權會相互交錯,可見並非完全無相互制衡。

  2. (B)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所定審判獨立,是權力分立與制衡體系中確保司法權不受其他權力部門干涉的重要原則。

  3. (C)

    錯誤。權力分立的目的在於分散權力、防止權力濫用以保障人民自由,行政效率並非其首要目的,甚至常被認為是分權所須付出的代價。

  4. (D)

    錯誤。權力分立思想源自近代西方憲政理論,儒家思想並無分權制衡的制度設計,兩者無從謂為不謀而合。

記憶點

權力分立是為了防止權力集中,審判獨立是它在司法權上的落實。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權力分立在我國憲法上並無單一條文明文宣示,而是由整部憲法的機關配置與相互關係推導出來,因此本題須以個別條文並列的方式說明。

第一組是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設有覆議與不信任案的設計,立法院對行政院則有質詢權與預算議決權,這是典型的相互制衡;人事上,司法院大法官、監察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也是跨部門的牽制。A 選項主張應採完全無相互制衡的詮釋方式,與整部憲法的設計不符。

第二組是院際爭執的處理。《中華民國憲法》第 44 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這一條預設了各院之間會產生職權爭執,也就是預設了權力的分立與交錯,並由總統擔任協調者的角色;其但書所稱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則表示凡憲法已定有解決機制者,優先依該機制處理。

第三組是司法權的獨立。《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把審判獨立拆成三個要件:一是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處理的是政黨影響;二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處理的是裁判的準據;三是不受任何干涉,處理的是一切外部壓力。三個要件合起來,使司法權在分權體系中取得不受其他權力部門支配的地位,這正是 B 選項所述。

就目的而言,權力分立的核心關懷是防止權力集中於單一機關而侵害人民自由,效率不是它的首要目的,C 選項因此錯誤。至於 D 選項,權力分立思想出自近代西方憲政理論,與儒家的思想脈絡不同,這一點屬於憲法學說史的常識性判斷,並無條文可以對照,這也是本題無法完全以條文字面決定的部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給一個具體的機關互動設計,例如立法院以法律逕行處分特定個案、或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界限,要求判斷是否逾越權力分立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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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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