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發布緊急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
- A須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
- B於發布命令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 C立法院同意後,該緊急命令開始生效
- D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正解 C — 立法院同意後,該緊急命令開始生效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0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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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程序要件與生效時點,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可見緊急命令於總統發布時即生效力,立法院所為者是事後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命令始告失效,並非經立法院同意後才開始生效,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明定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這是發布緊急命令的法定前置程序。
- (B)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但書要求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 (C)
錯誤。緊急命令自發布時即生效力,立法院的追認是使其效力繼續存在,不同意時則自不同意時起失效,並非同意後才開始生效。
- (D)
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解釋,緊急命令的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發布事由,須為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 要件二為程序,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 要件三為事後控制,須於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記憶點
緊急命令是先生效再追認,不是先同意再生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是緊急權的核心條文,把它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43 條並列,可以看出制度的變動:憲法本文的緊急命令須依緊急命令法為之,且限於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並須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為之;增修條文則明文排除該條的限制,改為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即可發布,並以事後追認取代事前授權。
要件拆解上,本項包含四個部分。其一是實質事由,須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其二是程序要件,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這一步使緊急命令仍受合議制的內部控制,總統不能單獨為之。其三是效果,得為必要之處置,且不受《中華民國憲法》第 43 條之限制。其四是但書所定的國會控制,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本項但書的文字設計正是本題的關鍵。條文使用的是追認一詞,以及不同意時立即失效的表述,兩者都指向同一個結論:命令的效力不以立法院的同意為發生要件,而以立法院的不同意為消滅事由。若採 C 選項的解讀,緊急命令在最需要立即處置的那十日內反而毫無效力,制度目的將完全落空。
與本項相關的還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6 項: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兩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院解散期間的特別處理,追認期間縮短且集會義務加重。此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但書規定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也是緊急狀態下的配套限制。
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則補充了緊急命令的內容界限與再授權問題,是 D 選項的來源。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追認期限改成十五日或三十日,或把行政院會議改成國家安全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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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