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公教人員。甲之配偶乙原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 10 年,甲認為系爭規定侵害平等權。依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在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受憲法基本權保障
- B乙不得主張平等權保護
- C系爭規定以 10 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
- D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差別待遇,必須是為追求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且沒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始能通過憲法保障平等權的嚴格審查
正解 C — 系爭規定以 10 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1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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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就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教人員設籍滿十年限制所採的平等權審查標準。
正解理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依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解釋,該規定係基於兩岸目前的分治與對立狀態,為確保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為的必要限制,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的範圍內,立法者的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的瑕疵,故選 C。本題的分辨點在該號解釋所採的寬鬆審查標準,條文本身並未表明審查密度。
逐項排除
- (A)
錯誤。在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仍為基本權主體,《中華民國憲法》的保障並未將其排除在外。
- (B)
錯誤。乙既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的差別待遇,自得主張平等權的保護。
- (C)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認為以設籍滿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的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的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
- (D)
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採取的是有無明顯而重大瑕疵的寬鬆審查,並未要求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與侵害最小手段這一組嚴格審查公式。
記憶點
釋字第 618 號對十年設籍限制採寬鬆審查,只問有無明顯而重大瑕疵。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是兩岸分治格局下最典型的差別待遇規定,本條把限制分成兩段:設籍未滿十年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及組織政黨;設籍未滿二十年者不得擔任情報機關人員,或國防機關的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義務役軍官士官、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另設例外,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設籍滿十年之限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3 項則規定該等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完整讀完三項,才看得出立法者已經自行做過一次差別化的緩和。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所選擇的審查密度。該號解釋承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同受基本權的保障,因此 A、B 兩個選項一開始就被排除;真正的爭點是:這種以設籍年限為標準的差別待遇,要用多嚴格的標準審查。該號解釋採取尊重立法形成的立場,理由是兩岸關係涉及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維護,屬高度政治性與專業性的判斷,因此只審查立法者的斟酌判斷有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D 選項所描述的特別重要公共利益加上侵害最小手段,是嚴格審查的公式,與該號解釋所採者不同,這正是本題最容易被誤選的地方。
要件拆解上,本條的差別待遇標準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而非國籍或血統;設籍年限被理解為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認識與認同程度的推定,這一層推定合不合理,就是審查密度所要處理的問題。
與本條可以並列參照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就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工作許可所設的規定,兩者同樣以許可制處理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的地位,但一者針對受僱工作、一者針對公職與公教職務,限制的強度與正當化理由並不相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年限改成二十年並問是否仍屬合理,或改問該條與工作權保障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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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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