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 本卷 70 題

司法院大法官曾就下列何種事項要求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決定之前,必須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始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1. A行政機關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
  2. B公立大學對大學生作成退學處分
  3. C部隊對於不符軍事紀律士兵所為之關禁閉處分
  4. D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疑似感染狂犬病患者為隔離處分

正解 A — 行政機關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2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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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行政程序上的具體要求,特別是何種行政決定必須於作成前舉辦聽證。

正解理由

就條文層次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正是涉及一定地區土地特定利用、且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的行政計畫。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其核定應設置適當組織審議,並確保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的陳述及論辯,未踐行此等程序者與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不符,故選 A。

相對地,《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就一般行政處分僅要求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的意旨,聽證的具體範圍與方式並非由條文字面直接導出。

逐項排除

  1. (A)

    正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核定影響範圍廣大,涉及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重大干預,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應使利害關係人到場以言詞陳述及論辯。

  2. (B)

    錯誤。公立大學對學生的退學處分,大法官所要求者為正當程序與救濟途徑的保障,並未要求作成處分前必須舉辦聽證。

  3. (C)

    錯誤。部隊對士兵所為的關禁閉處分,爭議重心在於人身自由的限制與救濟途徑是否開放,並未要求事前舉辦聽證。

  4. (D)

    錯誤。衛生主管機關對疑似感染者的隔離處分具有高度急迫性,依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並不以事前舉行聽證為必要。

記憶點

要求作成處分前開聽證的,是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核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正當法律程序在行政領域的密度並非一律,而是隨處分對人民權利干預的強度、事件的急迫性與制度的可替代性而調整,本題四個選項正好排出一條由高到低的密度光譜。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所建立的是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並列出三種例外或替代情形,一是已依該法第 39 條規定通知陳述意見,二是已決定舉行聽證,三是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可見在條文層次上,聽證是比陳述意見更高一階的程序,而且原則上要有法規依據才會發動;《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的但書也提醒考生,個別法規可以另定更高或更低的程序要求。

計畫確定程序則高出一階。《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第 1 項把公開及聽證繫於三個要件:一是計畫涉及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二是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三是所作成者為確定其計畫之裁決。但《行政程序法》第 16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程序既由行政院另定,具體要求就讀不到條文上,這正是本題必須回到解釋去找答案的結構性原因。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該號解釋認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經核定,範圍內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的財產權與居住自由將受重大影響,且相關人數眾多、利害關係複雜、事後救濟難以回復原狀,僅給予書面陳述意見並不足夠,必須讓利害關係人到場以言詞陳述及論辯,主管機關並應設置適當組織審議、將計畫相關資訊送達並公開。這種要求已經超出《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的一般標準,屬於憲法層次針對特定案型所加的程序加重。

相對地,退學處分的爭議重心在訴訟救濟途徑的開放,關禁閉的爭議重心在人身自由的司法審查,隔離處分的爭議重心則在急迫情形下事後救濟是否足夠;尤其隔離處分若要求事前聽證,防疫目的將無從達成,這正是急迫性壓低程序密度的典型例子。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換成土地徵收、環境影響評估或營業許可的撤銷,要求判斷有無事前聽證的憲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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