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何種行政措施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1. A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
  2. B雖未限制基本權利,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時
  3. C雖未限制基本權利,但涉及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時
  4. D涉及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次要事項

正解 D — 涉及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次要事項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4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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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層級化法律保留的密度,以及何種事項不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

正解理由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立的層級化保留體系,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涉及實現基本權保障的重大事項,均須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的依據;至於僅屬執行法律的技術性、細節性次要事項,主管機關得自行以命令規範,不生違反法律保留的問題,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適用法律保留。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2 款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須以法律定之。

  2. (B)

    適用法律保留。雖未直接限制基本權利,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者,仍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4 款所稱其他重要事項。

  3. (C)

    適用法律保留。涉及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同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4 款的重要事項,須有法律依據。

  4. (D)

    不適用法律保留。執行法律的技術性、細節性次要事項未對人民權利義務造成實質影響,主管機關得逕以命令定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判斷事項是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國家機關組織;
  2. 要件二,若否,再判斷是否屬其他重要事項;
  3. 要件三,僅屬技術性、細節性次要者,落在層級化保留的最底層,不須法律依據。

記憶點

技術性、細節性次要事項不必法律保留,其餘依重要性遞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法律保留在我國並非全有全無,而是依事項的重要性分層適用,本題就是這套層級體系的直接考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列出四款應以法律定之的事項,前三款是具體列舉: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第四款則是概括條款,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第四款的存在,使法律保留的範圍不以基本權干預為限,而以事項的重要性為判準,這一點正是本題 B、C 兩個選項的落點:它們都不直接限制基本權,卻仍因重要性而落入法律保留。

與之配套的是命令的效力控制。《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規定法規命令有三款情形之一者無效: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2 項並就一部無效的效果設有規定: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第 1 項第 2 款正是法律保留在行政程序法上的違反效果。

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則把這套體系推到憲法層次,依干預強度區分為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與非屬法律保留四層。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者屬憲法保留或絕對法律保留,須以法律直接規定;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得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以命令規定;至於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與憲法並無牴觸。本題 D 選項所述正是最底層。

本題的分辨點雖然可以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的四款反面推出,但四層密度的區分本身是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的產物,條文並未如此分層,也未使用技術性、細節性次要事項這組用語。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給一個具體的法規命令,要求判斷其母法授權是否具體明確,或判斷該命令究屬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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