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罰法第 14 條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 A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與具公務員身分之配偶乙共同為不實之公務員財產申報行為
- B自然人丙違法傾倒廢棄物,朋友丁提供機具並在現場把風
- CA 公司與 B 公司共同埋設暗管排放廢水
- DC 公司之職員戊違法為 C 公司聘用外籍勞工
正解 D — C 公司之職員戊違法為 C 公司聘用外籍勞工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5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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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罰法上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成立範圍,題目問的是何者並非該條所稱的共同實施。
正解理由
《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共同實施須有二以上行為人基於共同的違反意思而分擔行為。D 選項的情形是 C 公司職員戊為公司違法聘用外籍勞工,義務主體是公司,戊是公司內部的行為人,其故意過失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推定為公司自身的故意過失,行為在法律上歸屬於公司,兩者並非平行併立的違反義務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是共同實施。《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與具公務員身分之乙共同為不實財產申報,甲仍受處罰。
- (B)
是共同實施。丁提供機具並在現場把風,與丙就違法傾倒廢棄物有共同的故意與行為分擔,符合《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
- (C)
是共同實施。《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行為人包括法人,A 公司與 B 公司共同埋設暗管排放廢水,二法人同為行為人而共同實施。
- (D)
並非共同實施。《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戊為職員,其故意過失推定為 C 公司的故意過失,本題只有公司一個行為人。
記憶點
職員的故意過失推定為法人自己的,只有一個行為人,不是共同實施。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14 條與第 15 條處理的是三種完全不同的責任型態,本題就是要考生把它們分開。
《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處理的是歸屬。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這一項把自然人的主觀要件算到組織頭上,使組織自己成為一個完整的行為人;職員與組織之間因此不是兩個並列的違反者,而是同一個違反行為的內外兩面,這正是 D 選項不成立共同實施的理由。
《行政罰法》第 14 條處理的是橫向關係。該條第 1 項要求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並採分別處罰而非連帶處罰,因為行政罰的責任基礎是各行為人自己的違反行為與可非難性;《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2 項處理身分犯的問題,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3 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三項合起來,使不具身分者也可能被納入處罰範圍,這正是 A 選項的依據。
《行政罰法》第 15 條處理的則是縱向的併罰,且被併罰的對象不是實際行為的職員。該條第 1 項針對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2 項針對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的行為,此時被併罰的不是該職員本人,而是未盡防止義務的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3 項並設有上限,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行政罰法》第 3 條把行為人定義為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使法人得為共同實施的主體;兩間公司各自都是獨立的義務主體,共同埋設暗管即屬典型的橫向共同實施,C 選項因此成立。
要特別注意的是,《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併罰者是未盡防止義務的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不是實際行為的職員戊,本題事實中也沒有董事,因此該項並非 D 選項的依據。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換成公司負責人親自為之,測驗的才是《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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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