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訴願之提起,何者為合法?

  1. A妻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受罰鍰處分,夫主張其財產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
  2. B公司受罰鍰處分,其董事長主張其財產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
  3. C子因學業成績不佳受退學處分,其父主張其名譽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
  4. D建築主管機關核發甲建築執照,其鄰地所有人主張其日照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

正解 D — 建築主管機關核發甲建築執照,其鄰地所有人主張其日照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6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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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訴願的當事人適格,也就是誰才是得提起訴願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正解理由

《訴願法》第 18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得提起訴願者限於處分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而利害關係人須其法律上利益因該處分受影響,非僅事實上或感情上的關連。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雖以起造人甲為相對人,但鄰地所有人的日照、通風等利益屬建築管制規範所欲保護的法律上利益,故其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為合法,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不合法。罰鍰處分的相對人是妻,夫因家庭財產減少所受者為事實上的不利益,並非《訴願法》第 18 條所稱的利害關係人。

  2. (B)

    不合法。公司具獨立人格,罰鍰處分的相對人是公司,董事長並非受處分人,其所受影響為反射利益。

  3. (C)

    不合法。退學處分的相對人是子,父就子的名譽所受影響並非其自身的法律上利益,不符《訴願法》第 18 條的當事人適格要件。

  4. (D)

    合法。鄰地所有人的日照利益受建築管制規範保護,屬法律上利害關係,得依《訴願法》第 18 條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否為處分相對人;
  2. 要件二,若非相對人,其受影響者是否為法律上利益而非事實上利益;
  3. 四個選項中只有 D 通過第二個要件。

記憶點

訴願要看法律上利益,親屬關係或反射利益都不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訴願的當事人適格由兩個條文共同構成。《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訴願法》第 1 條第 2 項並就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設有相同規定。《訴願法》第 18 條則從主體面切入,把得提起訴願者分成兩類: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以及利害關係人。

真正的爭點在利害關係人的認定。實務與學說採取保護規範理論:判斷某項法規範除保護公益外,是否兼有保護特定範圍第三人利益的意旨;若有,該第三人即取得法律上利益,得為訴願與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建築管制的法規範就相鄰關係、日照、通風、防火間隔、建蔽率等設有規定,其目的不僅在維護整體都市環境,也在保護鄰地所有人的居住品質與財產利益,因此鄰人被承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一層判斷不在《訴願法》第 18 條的字面上,而是由實務見解補充,也是本題真正的分辨點。

相對地,A、B、C 三個選項所主張的都是欠缺獨立法律上利益的關連。夫妻財產雖有共同生活的經濟關連,但罰鍰處分的義務人是妻本人;公司與董事長在法律上是兩個主體,公司受罰不等於董事長受罰;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期待與名譽感受,更是典型的事實上、感情上利益。

與本題相鄰的程序要件可以並列參照:《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則就利害關係人設有特別的起算點,其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這一項正是為第三人訴願所設,與《訴願法》第 18 條的利害關係人相互呼應:第三人往往不會收到處分書,若一律從處分達到相對人時起算,其救濟機會將形同虛設。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鄰人換成競爭同業,測驗競爭者訴訟的原告適格,或換成公益團體,測驗客觀訴訟的容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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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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