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 本卷 70 題

直轄市制定自治條例,因涉及罰則而報請行政院核定,但行政院認此自治條例有違憲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行政院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
  2. B該直轄市的議會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
  3. C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4. D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應先提起行政爭訟,待確定終局裁判後主張其基本權利受侵害而聲請釋憲

正解 A — 行政院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3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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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自治條例報請核定遭拒時,監督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各自的釋憲或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直轄市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者,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行政院於核定程序中認該自治條例有違憲之虞時,《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行政院為行使核定職權而生的違憲疑義,正屬該項所稱的疑義,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行政院為核定機關,於行使職權時就自治條例有無牴觸憲法發生疑義,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聲請司法院解釋。

  2. (B)

    錯誤。該直轄市議會是自治條例的制定者,其立場為該自治條例合憲,並無牴觸疑義可資聲請,與《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所定的疑義情形不符。

  3. (C)

    錯誤。行政院拒絕核定是上級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的監督行為,並非對人民作成的行政處分,直轄市不得逕以此為標的聲請釋憲。

  4. (D)

    錯誤。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經確定終局裁判後聲請釋憲者,以人民、法人或政黨主張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為限,地方自治團體對監督機關核定與否的爭議並不循此途徑。

記憶點

自治法規有無牴觸發生疑義,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聲請司法院解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要把三條線分開:自治條例的制定與核定、自治法規牴觸疑義的解決、以及人民聲請釋憲的要件。

其一是制定與核定。《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的事項共四款,包括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則授權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並規定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正因為涉及罰則,《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要求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本題的核定程序即由此而來。

其二是牴觸疑義。《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分別規定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牴觸上位規範者無效,《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函告無效的權責機關,《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則是本題的關鍵:發生牴觸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這一項的聲請主體並未限於地方自治團體,監督機關於行使核定職權而生疑義時同樣適用,這正是 A 選項成立的理由。

其三是人民釋憲。105 年考試當時施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列出三款得聲請解釋憲法的情形:第 1 款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第 2 款是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第 3 款是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D 選項所描述的路徑是第 2 款的人民聲請途徑,主體與要件都不相符。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爭議改成上級機關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測驗的則是行政訴訟與釋憲途徑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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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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